重庆市香辣嫂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曾学春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6756209699D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镇井口村瓦窑堡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1-05
(2024)渝0106行初150号
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
重庆市香辣嫂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2
2020-12-24
(2020)渝0106民初10813号
民间借贷纠纷
重庆市香辣嫂食品有限公司
刘**,李*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3
2020-10-22
(2020)渝0106民初8510号
加工合同纠纷
重庆市香辣嫂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魅力食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4
2020-08-19
(2020)渝0106民初10813号
民间借贷纠纷
重庆市香辣嫂食品有限公司
刘**,李*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5
2020-08-11
(2020)渝0106民初10813号
民间借贷纠纷
重庆市香辣嫂食品有限公司
李*,刘**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6
2020-07-27
(2020)渝0106民初8511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市香辣嫂食品有限公司
x**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7
2020-07-27
(2020)渝0106民初8511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市香辣嫂食品有限公司
刘*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8
2020-07-02
(2020)渝0106民初8510号
加工合同纠纷
重庆市香辣嫂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魅力食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0-07-21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市香辣嫂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魅力食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3-23
2020-12-24
(2020)渝0106民初10813号
民间借贷纠纷
重庆市香辣嫂食品有限公司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00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1-01-22
2020-10-27
(2020)渝0106民初8510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市香辣嫂食品有限公司与重庆魅力食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0032.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沙坪坝市监处罚〔2026〕112号
经查,当事人于2003年11月25日成立,于2022年6月14日延续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经营项目:调味品。当事人于2025年07月15日,共计生产莎香鸡精调味料(商标:香辣嫂,生产日期:2025年7月15日,规格型号:1千克/袋)12件(每件为10kg,每件为10袋),该公司于2025年7月18日以105.00元/件的价格将上述产品销售给河北省石家庄市叫李家明的经销商。2025年9月22日,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受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依法对晋州市明德初级中学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当事人生产的莎香鸡精调味料(商标:香辣嫂,生产日期:2025年7月15日,规格型号:1千克/袋),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于2025年10月27日出具《检验报告》(NO:JSP2025CJ22579),报告显示经检验:呈味核苷酸二钠项目不符合SB/T10371-2003《鸡精调味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另查明,当事人生产莎香鸡精调味料的原料是食品添加剂(谷氨酸钠、5'一呈味核苷酸二钠、柠檬酸、姜黄)、食用盐、麦芽糊精、白砂糖、淀粉、鸡肉粉、食用香精、香辛料,当事人收集了上述原料购进凭证,因当事人未按规定投料,导致生产产品不合格,但当事人按合格产品销售,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生产成本为904.76元,当事人获得销售货值金额为1260.00元(105元/件*12件=1260.00元),故当事人违法所得为355.24元(1260.00-904.76=355.24)。
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5日以内,产品已销售,但未追回产品,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无社会影响,根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当事人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符合一般行政处罚裁量等级。综上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上述规格型号的产品,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55.24元;2、罚款600元。
600.00元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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