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郊区鹏程防水材料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高鹏程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40411MA0JPXY58P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长治市郊区马厂镇安昌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综执罚[2023]1030号
1. 当事人确认其经营的防水卷材产品执行国家标准GB18242-2008,确认其经营的产品外包装上均未标注厂名、地址、检验合格标识、生产日期或批号、保质期、贮存与运输注意事项等相关内容。
2. 当事人生产的“郑州市金辉科技有限公司淼雨防水”卷材共生产了552卷,卖了80卷,生产成本价74.5元/卷 ,零售价76元/卷。无法提供生产、销售台账。
3. 当事人生产的“金发高档防水”卷材共生产了1529卷,卖了200卷,生产成本74.5元/卷 ,零售价76元/卷。无法提供生产、销售台账。
4.以上产品货值共计(552+1529)×76=158156元,违法所得(200+80)×(76-74.5)=420元。
5.当事人经营的标识不符合规定的防水卷材产品数量多、货值金额大,流入市场部分无法召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能够承担责任主体,属于我局管辖。
2. 租厂合同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接受调查人员资格的合法性。
3. 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该单位处于经营状态;当事人经营的产品外包装上均未标注厂名、地址、检验合格标识、生产日期或批号、保质期、贮存与运输注意事项等相关内容。
4. 检查现场照片4张, 证明该单位处于经营状态;当事人经营的产品外包装上均未标注厂名、地址、检验合格标识、生产日期或批号、保质期、贮存与运输注意事项等相关内容。
5. 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产品执行国家标准GB18242-2008,其产品外包装上均未标注厂名、地址、检验合格标识、生产日期或批号、保质期、贮存与运输注意事项等相关内容。
6. 授权书、商标注册证及授权方资质证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有经营该产品的权利和责任。
罚款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元
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