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安市渤海镇聚仙楼酒家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苏冬儒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1084MA190FTJ88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宁安市渤海镇瀑布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安市监处罚[2024]1号
经查实,当事人涉嫌使用转基因食品作为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进行明示,违反了《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款:“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转基因食品作为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进行明示”之规定。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市监稽发〔2021〕70号第二项:“二、计算方式成品按照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半成品按照原料购进价款计算货值金额;原料按照购进价款计算货值金额”,本案大豆油为食品原料,用于加工制作菜肴,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货值金额25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计3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具有合法的餐饮服务资质;
2.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计2页,证明受委托人依法配合我局调查、行使相关权利义务的事实;
3.执法人员检查现场制作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各1份计6页,证明当事人使用转基因大豆油情况;
4.执法人员检查现场制作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计1页,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产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5.执法人员核查现场制作并经当事人确认的《财物清单》1份计1页,证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涉案产品品种、数量;
6.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单位资质证明文件、购货凭证1份计5页,证明当事人采购销售涉案产品情况;
7.执法人员拍摄的扣押物品及扣押物品称量照片打印件1份计3页,证明执法部门依法扣押产品及扣押产品数量情况;
8.执法人员检查供货方现场制作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1份计3页,证明其经营和当事人采购转基因大豆油的情况。
罚款0.3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3000.00元
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