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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华融现代广场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8裁判文书 7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秦晴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12MA5YULNL6U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新南路429号中国华融现代广场负一层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3-17
(2022)渝0112民初2895号
产品责任纠纷
修**
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华融现代广场店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2
2022-03-17
(2022)渝0112民初2771号
产品责任纠纷
修**
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华融现代广场店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3
2022-03-01
(2021)渝0112民初53802号
产品责任纠纷
黄**
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华融现代广场店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4
2022-03-01
(2021)渝0112民初54025号
产品责任纠纷
黄**
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华融现代广场店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5
2022-03-01
(2021)渝0112民初53929号
产品责任纠纷
黄**
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华融现代广场店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6
2020-07-01
(2020)渝0112民初12646号
产品责任纠纷
何**
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华融现代广场店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7
2020-05-18
(2020)渝0112民初7694号
产品责任纠纷
周*
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华融现代广场店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8
2020-04-30
(2020)渝0112行初94号
其他
罗*
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8-07
2022-03-17
(2021)渝0112民初53929号
产品责任纠纷
黄**与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华融现代广场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13.90元
民事案件
2
2023-08-07
2022-04-02
(2022)渝0112民初2647号
产品责任纠纷
修**与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华融现代广场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3-08-04
2022-03-16
(2021)渝0112民初54025号
产品责任纠纷
黄**与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华融现代广场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17.50元
民事案件
4
2023-08-04
2022-03-16
(2021)渝0112民初53802号
产品责任纠纷
黄**与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华融现代广场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12.80元
民事案件
5
2021-09-15
2021-07-12
(2021)渝0112民初28021号
产品责任纠纷
殷*与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华融现代广场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0-05-21
2020-05-18
(2020)渝0112民初7694号
产品责任纠纷
周强与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华融现代广场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0-05-08
2020-04-29
(2020)渝0112民初9945号
何**与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华融现代广场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两江市监一片区处罚〔2026〕52号
2025年11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资深经理黄颖的陪同下,对当事人位于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新南路429号中国华融现代广场负一层的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生鲜销售区域,未发现有购进日期为2025年10月23日的食用农产品仔姜在售。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0月23日自重庆边边农产品有限公司处购进仔姜数量22.5kg,购进价格10.00元/kg,销售价格11.96元/kg,并于2025年10月24日销售完毕,销售数量22.5kg,提供有进销存台账、供货商资质和承诺达标合格证复印件,以及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涉案食用农产品仔姜货值金额的计算公式为:仔姜销售数量22.5kg销售价格11.96元/kg=269.10元。该案货值金额269.10元,违法所得269.10元。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本局决定对当事人销售重金属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69.10元;2.罚款5000.00元。罚没款合计5269.10元。
5000.00元
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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