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县阿华水产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董华均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624MA2D7K9U81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新昌县七星综合市场(菜场)10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新市监处罚〔2026〕42号
2026年03月03日,我局在对当事人检查中发现计量器具未定期检验。
计量器具未定期检验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责令当事人改正,罚款200元。
200.00元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12
2
新市监处罚〔2023〕228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6月7日以11.00元 /斤的价格从杭州萧山新农都物流中心广宝水产商行进购了30斤牛蛙(活体),进价合计为330.00元,并于当日尽数以12.00元/斤的价格销售给新昌县七星街道葫鲈鱼餐馆,售价合计为360.00元。根据绍兴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于2023年7月5日出具的编号为SPCN202300358的检验报告,上述批次牛蛙(活体)经抽样检验,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项目:呋喃西林代谢物,ug/kg,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2.6,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农业部783号公告1-2006),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案发,当事人违法经营上述不合格食品的货值为360.00元,违法所得为30.00元。
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
0.00元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