缙云县乐虎烟酒商行(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甘传萍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1122MA2E0AWC2U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五云街道旭山路5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缙市监处罚〔2024〕14号
经查明:当事人核准登记在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五云街道**路**号,从事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日用百货销售等经营活动,现有从业人员1人,经营面积约100平方米。经营期间,当事人购进预包装食品“开小差爆米花(奶油味)”,以2元/袋的价格进行销售。该食品的生产日期为20220327,保质期为9个月,2022年12月26日到期。当事人未按规定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并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2022年12月27日起,仍将涉案超过保质期的爆米花陈列在经营场所进行销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于2023年11月20日被本局依法查获,现场查扣2袋超过保质期的爆米花。因无法查明当事人的销售记录,故仅可确认当事人在上述爆米花超过保质期后售出1包(投诉人于2023年11月15日购买)。本案可认定违法货值金额为6元,违法所得2元。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营业执照等证据材料。且案发后,当事人积极进行整改,全面检查在售商品,及时对临期商品进行下架。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浙江省市场监管案件管理信息系统,发现当事人仅有本次违法记录,故认定当事人本次违法为初次违法。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在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同时当事人经营的过期食品货值金额小,经营规模较小,违法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且及时自行整改,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爆米花2袋;
2.没收违法所得2元;
3.罚款3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3002元,上缴国库。
3000.00元
缙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