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天津卓匠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谢金才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13MA05R2A40F所属地区:天津市
企业地址: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医药医疗器械工业园青光分园西区19号增1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1-31
(2024)渝0106民初819号
产品责任纠纷
郑**
天津卓匠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欧拜克自行车销售有限公司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2
2021-05-31
(2020)苏0612民初7718号
买卖合同纠纷
通州区刘桥镇博玛电机厂
天津金大洋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卓匠科技有限公司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3
2021-05-31
(2020)苏0612民初7718号
买卖合同纠纷
通州区刘桥镇博玛电机厂
天津金大洋科技有限公司,裴**,天津卓匠科技有限公司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4
2021-03-01
(2020)苏0612民初7718号
买卖合同纠纷
通州区刘桥镇博玛电机厂
天津卓匠科技有限公司,裴**,天津金大洋科技有限公司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5
2021-01-19
(2020)苏0612民初7718号
买卖合同纠纷
通州区刘桥镇博玛电机厂
天津卓匠科技有限公司,天津金大洋科技有限公司,裴**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6
2021-01-13
(2020)苏0612民初7718号
买卖合同纠纷
通州区刘桥镇博玛电机厂
天津卓匠科技有限公司,天津金大洋科技有限公司,裴**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1-06-15
(2020)苏0612民初7718号
买卖合同纠纷
通州区刘桥镇博玛电机厂
天津金大洋科技有限公司,裴**
裁判文书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2
2021-02-25
买卖合同纠纷
通州区刘桥镇博玛电机厂
天津金大洋科技有限公司,裴**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9-17
2020-08-07
(2020)鲁0323民初198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张*与天津欧拜克自行车销售有限公司、天津卓匠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0-08-24
2020-08-10
(2020)鲁0323执保129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张*、天津欧拜克自行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30000.00元
执行案件
3
2020-08-11
2020-07-02
(2020)鲁0323执保81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张*、天津欧拜克自行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30000.00元
执行案件
4
2020-07-06
2020-07-02
(2020)鲁0323财保17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张*、天津欧拜克自行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3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辰市监处罚﹝2025﹞25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12月9日、12月11日、12月17日、12月24日共销售4辆电动自行车订单(凤凰莉莉,TDF103Z,天津浙锂电池48V 15AH),于2024年12月25日销售1辆电动自行车订单(凤凰莉莉,TDF103Z,天津浙锂电池48V 25AH),由于员工失误,误把3c证书已被暂停的电动自行车进行销售并发货,当事人出厂共销售了5辆电动自行车(凤凰莉莉,TDF103Z,天津浙锂电池)。电动自行车(凤凰莉莉,TDF103Z,天津浙锂电池48V 15AH)生产成本为1901。7元/辆,2024年12月9日、11日、24日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凤凰莉莉,TDF103Z,天津浙锂电池48V 15AH)销售价格为1999元/辆, 2024年12月17日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凤凰莉莉,TDF103Z,天津浙锂电池48V 15AH)销售价格为2099元/辆;电动自行车(凤凰莉莉,TDF103Z,天津浙锂电池48V25AH)生产成本为2551。7元/辆,2024年12月25日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凤凰莉莉,TDF103Z,天津浙锂电池48V 25AH)销售价格为2699元/辆。当事人无法提供的电动自行车(凤凰莉莉,TDF103Z,天津浙锂电池)的强制认证证书。上述行为满足擅自出厂、销售未经认证列入目录产品的电动自行车行为的构成要件。截止到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已将涉案车辆全部召回退款处理,故无违法所得。本案货值金额10795元,无违法所得。
罚款125000元
125000.00元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20
2
津辰市监处罚﹝2024﹞1006号
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为TDE599Z、生产日期为2024-4-16)在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的监督抽查中,经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自行车研究中心检验,照明、短路保护、标识与警示语、充电状态主回路保护、互认协同充电、布线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及GB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标准,依据《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判定为不合格,详见检验报告(No:2440639)。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提出复检申请。上述行为满足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行为的构成要件。当事人共生产上述电动自行车3辆,本案货值金额6237元,销售2辆,拆解1辆,违法所得0元。
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6237元。
6237.00元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06
3
津辰市监处罚﹝2024﹞844号
经查,当事人涉案六辆电动自行车共四个型号都取得了电动自行车强制性认证证书。当事人取得的型号TDE599Z电动自行车强制性认证证书编号为***************01236,对应的型式检验报告显示电池容量为10Ah。当事人取得的型号TDE589Z电动自行车强制性认证证书编号为***************01671,对应的型式检验报告显示电池容量为15Ah。当事人取得的型号TDE1010Z电动自行车强制性认证证书编号为***************00212,对应的型式检验报告显示电池容量为12Ah。当事人取得的型号TDE108Z电动自行车强制性认证证书编号为***************02495,对应的型式检验报告显示电池容量为20Ah。当事人为迎合顾客需要,在未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扩展的情况下,销售不符合与原获证产品蓄电池容量一致性的电动自行车。进而当事人销售时提供的合格证为自制的合格证,无3C认证编号、执行标准等信息。当事人的行为满足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的构成要件。
罚款15000元
15000.00元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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