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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大麦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4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邓明强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1102MABTDEFK1Y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三清山中大道316号36幢-1-7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饶信市监稽二处罚〔2023〕121号
经查,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氯吡脲标准指标应≤0.05 mg/kg,噻虫胺标准指标应≤0.05 mg/kg,上饶市检验检测认证院产品质量检测分院对当事人于2023年9月21日经营的猕猴桃和红泡椒进行检测,检验结果,猕猴桃的氯吡脲实测值为0.0788 mg/kg,红泡椒的噻虫胺实测值为0.0755 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鉴于以上事实,我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农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属于销售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但案发后,当事人提供了该批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猕猴桃和红泡椒的购进商证照、进货凭证,应认定当事人已履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第二十六条:“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和销售。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义务。
0.00元
上饶市信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11
2
饶信市监稽二处罚〔2023〕70号
经查,根据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之和计)标准指标应≤100 μg/kg,安徽科博产品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对当事人于2023年7月31日经营的牛蛙和泥鳅进行检测,检验结果,牛蛙的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之和计)实测值为330 μ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泥鳅的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之和计)实测值为399 μ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不合格牛蛙是从广信区老三水产店处购进,牛蛙购进数量为12.8斤,购进价格为8.5元/斤,销售价格为9.9元/斤;该批不合格泥鳅是从广信区阿都水产店处购进,泥鳅购进数量为15斤,购进价格为13元/斤,销售价格为15.8元/斤。共计货值359.22元,违法所得359.22元。截止2023年9月4日,该批次不合格牛蛙和泥鳅已全部销售和处理完毕。案发后,当事人提供了该批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牛蛙和泥鳅的购进商证照、进货凭证及相关合格证明文件,应认定当事人已履行涉案批次牛蛙和泥鳅的进货查验义务。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的牛蛙和泥鳅的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
0.00元
上饶市信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26
3
饶信市监稽二处罚〔2023〕68号
经查,根据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毒死蜱标准指标应≤0.02 mg/kg,安徽科博产品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对当事人于2023年5月25日经营的上海青进行检测,检验结果,上海青的毒死蜱实测值为0.37 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鉴于以上事实,我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属于销售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
0.00元
上饶市信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04
4
饶信市监稽二处罚〔2023〕38号
经查,根据GB 31650-2019《食 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中恩诺沙星标准指标应≤100μg/kg,但根据上饶市检验检测认证院产品质量检测分院对当事人于2023年4月25日经营的泥鳅进行检测,检验结果,泥鳅恩诺沙星含量为395.12μ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次不合格泥鳅是上饶市大麦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从广信区阿都水产店购进的,购进数量为47.8公斤,购进共花费813元,销售价格为21.8元/斤,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2084.8元,违法所得为2084.8元。当事人现场提供了营业执照、进货单据及由广东省绿色产品认证检测中心(中心办事处)中山市创泽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2023年4月8日的快检报告。我局执法人员2023年5月29日到现场检查时,当事人该批不合格泥鳅全部销售完无库存。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泥鳅的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
0.00元
上饶市信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2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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