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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市腾印茶叶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彭龙飞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0581MACHD0XC3T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腾越街道文星社区居民委员会文星小区6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保腾处罚〔2026〕150号
当事人于2023年4月26日经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在腾冲市腾越街道文星社区居民委员会文星小区69号从事食品、烟草制品、农副产品、互联网销售活动,并在淘宝平台上设立名称为腾印官方店、ID号:225416720的店铺从事网络经营。经营期间,当事人与腾冲市腾贡茶叶有限公司签订委托授权书,委托腾冲市腾贡茶叶有限公司为其进行梅子箐、弯弓、漭水、生普龙珠的茶叶压饼加工事宜。2025年5月31日当事人从临沧市的茶农购进生普散茶1.75kg,购进单价为720元/kg,合计购进价格共计1260元,然后在淘宝店内以散装茶方式进行网络销售,销售包装规格为净含量:100g/袋、250g/袋、500g/袋,销售价格不等,在客户下单购买后,当事人私自按照腾冲市腾贡茶叶有限公司的生产信息进行标签标识的标注后进行发货。 当事人销售的“梅子箐古树散茶”,标注的标签内容为:“产品名称:梅子箐古树散茶;产地:云南临沧邦东;原料:云南大叶种晒青毛茶;原料日期:2025年春;工艺:传统普洱晒青工艺;净含量:500克;出品商:腾印茶业;地址: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文星小区69号;电话:13378759186;执行标准:GB/T14456.2-2018,生产许可证号:SC11453058100253;生产厂家:腾冲市腾贡茶叶有限公司;生产厂址: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西源街道观音塘社区陈家巷小区167号。注:本品为散装称重茶叶,非预包装/定量包装销售,任何包装只为储存及运输过程中保证茶叶品质和安全。 ” 经查实,当事人销售的“梅子箐古树散茶”标签标注信息系当事人使用腾冲市腾贡茶叶有限公司许可证信息,自行打印的标签,2026年1月26日根据举报线索进行核查处理时被我局现场查获。至查获之日止,当事人已销售上述标签的“梅子箐古树散茶”2单共计1kg,销售金额1160.00元,除去进货价720.00元/kg的成本,当事人获利440.00元,获得违法所得440.00元。 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将原散装的“梅子箐古树散茶”进行分装后进行销售,并自行制作标签进行标注,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构成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茶叶的行为,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还影响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安全权,同时,破坏了市场秩序,虚假信息使监管部门难以准确追溯食品来源和质量,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当事人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茶叶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从轻处罚如下: 罚款5000元整。
5000.00元
腾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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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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