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里县阿克别里斗乡老百姓药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汤领新 | 注册资本:1.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4224MA78RUAU51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塔城地区托里县阿合别里斗乡玛依拉根村20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塔托市监处罚〔2025〕51号
当事人不凭处方销售和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处方药是从从伊犁康之源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购进的,无法提供上述不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及过期药品的药品随货同行单等材料,10月份开始取消使用网络远程审核审方系统,直接不平处方销售处方药,2024年11月05日对该店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托市监药责改【2024】15号)要求改正违法行为,截止2025年05月07日逾期不改正;当事人涉嫌经营的超过保质期药品(盐酸吲达帕胺片)是2023年07月从伊犁康之源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购进,以7.5元/盒的价格共购进3盒,在店内以10元/盒的价格进行销售,涉案货值金额10元(10元/盒×1盒),由于当事人未做销售记录,我局无法计算当事人违法所得,所以本案无违法所得。经我局对托里县阿克别里斗乡老百姓药店负责人汤新领的调查询问确认托里县阿克别里斗乡老百姓药店涉嫌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和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及销售过期药品的违法行为属实。我局执法人员在托里县阿克别里斗乡老百姓药店现场检查时超保质期的一盒吲达帕胺片未售出,也未发现其他的过期药品。
当事人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药品零售企业营业时间内,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不得销售处方药”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以及《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行为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1.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销售”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1.警告。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一盒超保质期的吲达帕胺片药品;
5000.00元
托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