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边县红碾坊绿色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涛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0824687998750M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东坑镇四十里铺村七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靖市监处罚〔2026〕219号
2025年10月22日,我局收到洛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洛市监案移〔2025〕5号),称在处理洛川都客润购物广场经营的“韭花酱”营养成分钠营养素参考值虚假标注、商品条形码已注销的投诉举报时,发现该产品是从靖边县红碾坊绿色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购进的,将违法线索移交我局处理。核查线索时,我局于2025年10月27日又收到投诉举报人关于靖边县红碾坊绿色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韭花酱”配料中未按照企业标准原料要求添加苯甲酸钠的投诉举报信件。案件移送函中的韭花酱与投诉举报中的韭花酱是靖边县红碾坊绿色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生产的净含量350g的相同预包装食品,仅生产日期不同,生产日期分别是2024年9月1日、2024年10月1日,二者合并调查处理。
2025年10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靖边县红碾坊绿色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涉案的预包装产品。经查,执法人员通过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查询产品条码信息显示,2024年9月1日生产的韭花酱条码状态为该厂商识别代码已经注销,2024年10月1日生产的韭花酱条码状态显示,该商品条形码已在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注册,编码信息已按规定通报。
进一步调查,当事人生产的“韭花酱”标签上营养成分表中钠标注为4100mg/100g、NRV%是20%,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附录A.3的计算方式计算,钠的NRV%=4100/2000×100%=205%,标签标注计算值错误。且当事人生产韭花酱过程中添加了苯甲酸钠,但在标签上未标注苯甲酸钠。
执法人员对杨涛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及使用商品条码已经注销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5年12月28日案件调查终结。
调查认定的事实:现查明,由于当事人不懂计算方式,在制定标签时出现错误,当事人生产的“韭花酱”标签上营养成分表中钠的NRV%应标注205%,但实际标注20%。商品条形码已注销使用的情况其原因是原来的旧标签没用完,工人违规使用了,旧标签使用的旧商品条形码,已注销。现在都用新标签,新商品条形码已在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注册,编码信息已按规定通报。“韭花酱”配料表使用旧标签未添加苯甲酸钠,但生产韭花酱过程中添加了苯甲酸钠。该公司共生产了两个批次的“韭花酱”,分别是生产日期为2024年9月1日的“韭花酱”共生产了200瓶,生产日期为2024年10月1日的“韭花酱”共生产了240瓶。投诉举报事件发生后,两个批次的“韭花酱”都已销售,每瓶发价2元,共计88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3.《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以及2024年9月1日使用商品条码已注销的违法事实。
4.《检验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2024年9月1日生产的产品样品检验合格。
5.商品条形码证书,证明当事人生产的预包装韭花酱使用的商品条形码已整改的事实;
6.企业标准Q/JBHF 0002S-2024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产品的执行标准和产品配料情况。
7.生产记录、销售记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事实。
8.新标签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的事实。
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880元,2.罚款5000元。
5000.00元
靖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