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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赉县大地燃气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林雄注册资本:16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08216910477395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省镇赉县工农街西民生路北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1-20
(2024)吉0821民初2477号
供用气合同纠纷
镇赉县大地燃气有限公司
镇赉白鹤大酒店有限公司
镇赉县人民法院
2
2021-03-11
(2021)吉0821民初382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镇赉县大地燃气有限公司
吉林弘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镇赉分公司,吉林弘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镇赉县人民法院
3
2021-03-11
(2021)吉0821民初382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镇赉县大地燃气有限公司
吉林弘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镇赉县人民法院
4
2020-03-19
(2019)吉0821民初2503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镇赉县大地燃气有限公司
吴**,镇赉县宇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镇赉县人民法院
5
2020-03-19
(2019)吉0821民初2503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镇赉县大地燃气有限公司
镇赉县宇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镇赉县人民法院
6
2020-03-18
(2020)吉08民终236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镇赉县天利水泥有限公司
镇赉县大地燃气有限公司
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19-12-24
(2019)吉0821民初2232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镇赉县大地燃气有限公司
白城市中信房屋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镇赉第一分公司
镇赉县人民法院
8
2019-12-20
(2019)吉0821民初2503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镇赉县大地燃气有限公司
镇赉县宇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镇赉县人民法院
9
2019-08-14
(2019)吉08民终950号
供用气合同纠纷
镇赉县大地燃气有限公司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9-03-03
供用气合同纠纷
镇赉县大地燃气有限公司
卢**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镇赉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1-12
2020-09-08
(2020)吉民申1552号
供用气合同纠纷
卢**与镇赉县大地燃气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0-06-04
2020-05-29
(2020)吉0821执530号
镇赉县大地燃气有限公司与白城市中信房屋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镇赉县天利水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0-04-23
2019-12-25
(2019)吉0821民初223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大地燃气公司与:中信开发、天利水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42000.00元
民事案件
4
2020-04-23
2020-03-25
(2020)吉08民终236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镇赉县天利水泥有限公司与镇赉县大地燃气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20-01-21
2020-01-13
(2020)吉0821民初77号
高度危险责任纠纷
范**与镇赉县大地燃气有限公司高度危险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0-01-06
2019-12-30
(2019)吉0821执1798号
供用气合同纠纷
镇赉县大地燃气有限公司与卢**供用气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19-11-26
2019-09-24
(2019)吉08民终950号
供用气合同纠纷
卢**与镇赉县大地燃气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8
2019-11-01
2019-06-24
(2018)吉0821民初2834号
供用气合同纠纷
镇赉县大地燃气有限公司与卢**供用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70556.79元
民事案件
9
2019-10-01
2019-09-29
(2019)吉0821执1068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镇赉县大地燃气有限公司与吉林省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亚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19-07-19
2019-06-04
(2019)吉0821执314号
镇赉县大地燃气有限公司1与吉林省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镇市监处罚〔2025〕289号
2025年10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镇赉县大地燃气有限公司加气站的站长李松进行了询问调查,执法人员与当事人共同观看了举报视频与现场监控视频,经对比核实,当事人确认2025年8月24日18时至19时该公司加气站现场对2台车辆实施充装作业只有一名工作人员,且未实施充装前后检查。2025年1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镇赉县大地燃气有限公司员工魏晶进行了询问调查,经查实,当事人具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魏晶承认在2025年8月24日18时至19时该公司加气站监控视频进行燃气充装作业的人是自己,王景钰未在现场,存在气瓶充装前后检查人员与充装人员为同一人的情况,其在气瓶充装前后均未进行检查。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第2号修改单“D2.2.3作业人员(1)每个充装地址作业人员(充装人员,下同)每个班次不少于2人,并且持有气瓶充装作业人员资格,在气瓶充装作业时,作业人员不得同时兼任检查人员”的规定;该公司加气站工作人员在气瓶充装前后均未进行检查的行为不符合《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8.5.3条第二款第二项“气瓶充装相关的操作规程,应当包括充装工作程序、充装控制参数、安全事项要求、异常情况处理以及记录等。充装单位至少制定并有效实施以下操作规程:(2)气瓶充装前(后)检查;”和8.5.4条第一款“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气瓶出厂资料、维护保养说明,对气瓶进行经常性检查、维护保养。检查、维护保养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检查规定的气瓶标志、外观涂层完好情况、定期检验有效期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关标准的规定;(2)检查气瓶附件是否齐全、有无损坏,是否超出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检验有效期;(3)检查气瓶是否出现变形、异常响声、明显外观损伤等情况;(4)检查气体压力显示是否出现异常情况;(5)使用单位认为需要进行检查的项目。”的规定。基于以上规则、规程制定并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该公司加气站在2025年8月24日18:40-19:20对2支气瓶(2台车)实施充装过程中不符合上述规则、规程,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规定,构成未按照规定实施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2025年9月15日,镇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镇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汽车加气站充装举报问题移交函(镇住建函〔2025〕52号)。关于镇赉县大地燃气有限公司加气站未按照规定开展充装前后安全检查等内容的举报案件,被举报单位上述行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该案件属于特种设备管理问题,按照职责移交我局调查处理。2025年9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镇赉县大地燃气有限公司加气站进行了执法检查,通过现场调取该公司加气站通道4监控视频,确认其存在对车用气瓶充装前后未实施检查、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规定,构成未按照规定实施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的规定进行处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对2支气瓶(2台车)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等的违法行为,立即召开培训大会进行了整改,也未造成危害后果,并作出承诺以后严格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及作业人员等规定,其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综合考量,我局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第六条的规定,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节“适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裁量标准”155“较轻”中“移动式压力容器5台(次)以下;气瓶100支(次)以下。处2万元以上7.4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裁量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本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 妥否,请批示。
20000.00元
镇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4
2
白市监处罚〔2024〕8403081号
经查,该站在2024年2月26日给车牌号分别是吉GE805E、吉GJ650J、吉GJ996H、吉GH505E、吉GG131P的私家车充装车用天然气,在充装时并未进行充装前后的检查,没有检查该轿车是否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这五台私家车没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当事人对执法人员调查情况认可,无异议。
2024年2月27日白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镇赉县大地燃气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单位未对车载气瓶进行充装前后的检查并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车载气瓶进行充装。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50000.00元,上缴国库。
50000.00元
白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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