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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诚国泰(内蒙古)能源贸易有限公司海南区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敏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150303MAE19D7U86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西来峰工业园区内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海南区市监处罚〔2025〕41号
当事人在2025年1月20日从中石化接手的加油站,2025年7月14日办完交接手续,该站共有6台燃油加油机,其中3台已经损坏。能使用的有3台,其中1台《强制检定合格证》有效期至2024年3月25日,2台《强制检定合格证》有效期至2024年12月25日。在2025年7月15日使用了一台加油机(设备编号AV318100007-1)销售成品柴油362.09升,违法所得金额共计2281.11元。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项“加油站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七)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及其铅(签)封,不得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不得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不得弄虚作假。”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使用超过检定周期的加油机的违法行为。依据《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应当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破坏计量器具及其铅(签)封,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以及弄虚作假、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超过检定周期的燃油加油机,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300.00元
乌海市海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07
2
海南市监处罚﹝2025﹞41号
当事人在2025年1月20日从中石化接手的加油站,2025年7月14日办完交接手续,该站共有6台燃油加油机,其中3台已经损坏。能使用的有3台,其中1台《强制检定合格证》有效期至2024年3月25日,2台《强制检定合格证》有效期至2024年12月25日。在2025年7月15日使用了一台加油机(设备编号AV318100007-1)销售成品柴油362.09升,违法所得金额共计2281.11元。
1.罚款300元;2.没收违法所得2281.11元。
300.00元
乌海市海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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