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诏安县众鑫通讯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书注册资本:2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350624MA2Y4UU499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南诏镇中山西路46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诏市场处字〔2026〕78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1月份左右向一个上门推销的业务员购进了标注“iQOO”的手机外壳40个,购进单价12元/个,购货款480元。购买时,对方没有提供任何合法手续。当事人购进上述手机后壳后,放在位于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南诏镇中山西路465号的经营场所给前来维修或者更换手机后壳的顾客进行更换使用。 当事人于2026年1月26日前共计更换标注“iQOO”字样手机后壳4个,每个手机后壳的更换价格为40元,经营额共计160元,获利112元。 2026年1月26日,经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授权委托的上海泽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现场查获的标注“iQOO”字样的手机后壳进行辨别并出具《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产品辨认(鉴定)表》,辨认(鉴定)结论为:通过外观辨认(鉴定),上述产品与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出厂产品外包装有明显区别,确认上述产品非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生产的原装正品,属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经查询, “iQOO” 商标系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4日注册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号第36368957号,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国际分类:9),第9类:穿戴式计算机;个人数字助理(PDA);智能手表(数据处理);智能眼镜(数据处理):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已录制的计算机游戏软件,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机器人;投影键盘;数据手套;手机用可下载的表情符号;可下载的计算机游戏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邮戳检验器;收银机:自动售票机;摇奖机;人脸识别设备;考勤机;带身体质量分析仪的秤;量具;电子公告牌;首饰形式的通讯设备;智能手机;手表式智能手机;手机屏幕专用保护膜;手机专用支架;手机套;手机壳;手机用自拍杆;穿戴式行动追踪器;车载电话支架;手机带;耳机;扬声器音箱;头戴式视频显示器;智能手机用无线耳机;哇音路板;耳机用耳垫;照相机(摄影);测量器械和仪器;教学机器人;联机手环(测量仪器);USB线;电阻材料;电子芯片;电线圈;稳压电源:视频显示屏;电子钥匙(遥控装置);光学纤维(光导纤维);电源适配器:电源播座;电站自动化装置;避雷针;电解装置;灭火器;工业用放射设备;运动眼镜;眼镜;电池;电池充电器;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无线充电器;动画片;照蛋器;叫狗哨子;装饰磁铁;电栅栏;训练动物用电子项圈;运动哨;便携式遥控阻车器,注册日期:2019年12月14日,有效期至:2029年12月13日。 根据《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有关规定,进货渠道不符合商业惯例,且主观上将真假货混放销售,不属于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故应认定当事人的行为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依据《商标侵权案件违法经营额计算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已销售的侵权商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和第五条第二款“尚未销售的侵权商品的价值,按照已查清侵权商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实际销售平均价格无法查清的,按照侵权商品的标价计算。”的规定,当事人购进上述标注“iQOO”手机后壳的违法经营额为人民币1600元(40*40=1600元)。 另查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手机壳的行为属于初次违法。
-
-元
诏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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