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高安市新威陶瓷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廖新云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983MA35RRN716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建山镇迎宾大道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高市监处罚〔2026〕126号
经查明,当事人高安市新威陶瓷有限公司在阿里巴巴平台广告中有宣传陶瓷吸水率平均值0.07%及断裂模数平均值400MPa的数据,当事人提供的陶瓷产品检验报告陶瓷吸水率平均值0.07%及断裂模数平均值400MPa的数据与上述宣传数据不一致。当事人自行制作并发布,无广告费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我们建议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元上缴国库。
3000.00元
高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1
2
高市监广处罚〔2024〕13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及时核实其在公司官网广告中有宣传语“公司通过并严格执行ISO9001:2000国际质量体系认证标准”(宣传链接:http://www.cntaoci.com.cn/)等广告内容真实性和合法性,也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向本局提供能证明上述内容真实性的合法有效依据,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进行处罚。
-元
高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