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粤茶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肖小连 | 注册资本:3.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MA9XUXJG9D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龙兴西路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云市监处罚﹝2025﹞598号
2025年1月23日,我局根据上级交办中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根据抽检不合格报告线索,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前往当事人位于广州市白云区龙兴西路2号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送达抽检报告《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检验报告》(No:SPJD***********),报告标示广东海粤茶业有限公司销售的“金骏眉”(生产日期:2024-11-01,型号:300g/盒),经抽样检验,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现场签收上述检验报告,表示不申请复检。因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11月8日从一位上门销售的推销员詹某购进上述不合格“金骏眉”(生产日期:2024-11-01,型号:300g/盒)4盒,单价为每盒85元,总购入成本340元。购进的4盒商品全部于2024年12月23日被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抽样取走,销售单价为每盒120元,收取了480元,销售金额为480元,销售成本为340元,违法所得140元。该产品经抽样检验,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因当事人仅能提供进货单据,无法提供供应商的资质和相关产品合格证明材料,我局认定当事人在购买上述“金骏眉”时未尽到进货查验义务。另查,涉案产品标注该产品生产者名称为武夷山红大茶叶有限公司,而该生产者向我局出具情况说明否认生产过涉案批次产品,当事人经营的“金骏眉”(生产日期:2024-11-01,型号:300g/盒)系标注虚假厂名厂址。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单据等材料证实。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40元;二、罚款18000元。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当事人经营标注虚假标签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1800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