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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玉州区华汇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顾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0902MA5NGM91XP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广西玉林市玉州区宏进市场对面林村路口入140米(原玉林市城西乡林村13队陈绪海屋)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玉区市监处罚〔2024〕355号
当事人销售购进日期为2024年4月28日的水姜是从玉林市有福助民农产品贸易商行采购的,共购进13.5kg,除抽检样品3.21kg及0.79kg损耗外,其它都已全部销售给普通顾客,进货价12.6元/kg,销售价17.6元/kg,利润5元/kg。样品数量3.21kg,货值金额223.69元,获取违法所得63.55元。销售购进日期为2024年5月6日的茂谷柑是从玉林市玉州区冯雪果业经营部采购的,共购进33kg,除抽检数量6.39kg及0.53kg损耗外,其它都已全部销售给普通顾客,进货价4元/kg,销售价5.96元/kg,利润1.96元/kg。样品数量6.39kg,货值金额193.52元,获取违法所得63.64元。上述两个商品总的货值金额417.21元,获取总的违法所得127.19元。由于抽检员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抽样时,当事人负责配合抽样工作的员工没有向抽检人员解释清楚,造成了抽检员以为2024年5月7日在当事人抽检的水姜和茂谷柑的购进日期为2024年5月7日的误会,导致上述抽检报告中涉事商品的购进日期与当事人提供的购买票据的日期不一致。实际涉事的水姜的购进日期为2024年4月28日,涉事茂谷柑的购进日期为2024年5月6日。 当事人于2024 年6月6日接到上述两个不合格检验报告之后,立即对上述两个批次不合格的水姜和茂谷柑进行自查并分析原因,并发出召回通知,但上述两个批次的水姜和茂谷柑已全部销售完毕,无法召回。当事人认为造成上述两个批次的水姜和茂谷柑检验结论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种植农户在收获上述两个产品的时候未对上述两个产品进行足够的农残消毒所造成。截至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均未接到过相关经销商或其他消费者因食用上述两个批次不合格的水姜和茂谷柑的不良反应投诉。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5月24日将经营场地由原来的经营地址玉林市仁东镇仁东圩140号搬迁至玉林市玉州区宏进市场对面林村路口入140米(原玉林市城西乡林村13队陈绪海屋),并已经完成营业执照的变更登记。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承办人员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27.19元; 2.罚款4000元整。 以上两项罚没款共计:4127.19元。
4000.00元
玉林市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2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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