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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巴县杨家河镇王丹平价超市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丹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10728MA6YX7CT1E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汉中市镇巴县杨家河镇街上

开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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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日期
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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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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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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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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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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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镇市监局〔2023〕27号
镇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杨家河市场监管所于2023年4月25日收到12315平台投诉信息,在位于镇巴县杨家河镇街上的王丹平价超市购买的“优享老字号花生米”已过期,经杨家河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店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齐全,现场未发现该批次过期花生米及其他过期食品,经询问,王丹平价超市负责人王丹承认所销售一袋过期花生米为本店所销售,生产日期为2022年10月15日,保质期为180天,已超过有效期。 经调查询问,王丹于2019年底开业销售预包装食品,办理了相关证件,该批次花生米是从西乡购进,有票证相关资料,4月8日上新货时,当事人清楚记得当时只剩一袋这个花生米,该产品超过保质期以后一共销售了1袋。
镇巴县杨家河镇王丹平价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属于食品安全领域的违法行为。其在案件调查中案件调查中递交了减轻处罚申请,请求减轻行政处罚,当事人减轻处罚申请的主要内容为,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承认违法行为。2、店面规模小,服务群体小,受网购冲击,惨淡经营,违法案值小,货值几元,且非主观意愿销售过期食品,当事人认识错误态度较好。执法人员认为其违法行为货值金额较小,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事实,主动承认违法行为,未造成明显的危害后果,属初次违法。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或者从轻行政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综上,为体现过罚相当及法律公平公正的原则,执法人员建议对其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事项,为体现过罚相当及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局机关案件讨论审核会议研究决定,对镇巴县杨家河镇王丹平价超市减轻处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元; 2、罚款人民币1000元。
1000.00元
镇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0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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