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吉安恒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丽娟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826MA3ADQ0N1T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县城晓渡路东侧、祥和大道南侧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9-11
(2023)赣0826民初3563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辛**,刘**
吉安恒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吉安市泰和县人民法院
2
2021-11-26
(2021)赣0826民初406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曾*
郭**,江西中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吉安恒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泰和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泰和县市监公处罚〔2023〕3号
经查,当事人吉安恒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开发工程项目为“泰和﹒成功府”,项目地址位于泰和县城晓渡路东侧、祥和大道南侧,所建楼房分为2期(1期5栋259套,2期6栋510套)共11栋,共计769套(户)商品房(以下称套房),1期已建完成计259套房,于2022年1月1日开始出售。为了更好地进行宣传、销售,当事人于2021年12月份设计制作了四种户型的置业计划书(户型单页),具体为:A户型建筑面积约113㎡三房二厅二卫、B户型建筑面积约99㎡三房二厅二卫、D户型建筑面积约116㎡三房二厅二卫、F户型建筑面积约127㎡四房二厅二卫。置业计划书中的A户型图和D户型图两种户型的页面中赠送面积都在位于主卧、次卧和餐厅的飘窗及客厅阳台(阳台赠送一半面积)红线阴影部分(详见附后实图);B户型图标注阴影部分为赠送面积的位置在三个卧室的阴影部分和和客厅的阳台(阳台赠送一半面积);F户型图中赠送面积在位于主卧、两个次卧和餐厅的飘窗及客厅阳台(阳台赠送一半面积),并都在图中的左下角注明阴影部分为赠送面积,所涉户型都存在赠送飘窗分、阳台赠送一半面积。 另查,当事人开发的四种户型的飘窗台阶部分距顶高小于2.2米和阳台均为半封闭。根据《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2022内容:“3.1.5阳台建筑面积应按围护设施外表面所围空间水平投影面积的 1/2 计算:当阳台封闭时,应按其外围护结构外表面所围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3.1.6:下列空间与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1 结构层高或斜面结构板顶高度小于2.20m的建筑空间;”之规定,故当事人销售的四种户型的飘窗台阶部分低于2.2米应不计算建筑面积和阳台为半封闭应计一半建筑面积。但为了更好的宣传达到畅销商品房的目的,提高购房者的购买欲,当事人在向消费者介绍四种置业计划书中的户型时,承诺赠送飘窗面积和一半阳台的阴影面积。 至案发止,当事人已销售210套,还剩余49套未售。 根据以上查明事实,我局于2023年7月1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泰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泰)市监(公)[2023]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任何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对所售楼房户型赠送面积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属于对所售楼房户型赠送面积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0.00元
泰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