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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阳市灵丹大药房有限公司襄阳路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智颖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420683MAD2AWW83X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襄阳市枣阳市北城西南街八组1幢1层(新雅巷-1号)(住所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枣阳市监处罚〔2026〕297号
经查明,当事人系经本局于2023年10月20日核准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主要从事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医护人员防护用品零售,医用口罩零售,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针纺织品销售,化妆品零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日用品销售等。 再查明,根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角膜接触镜(软性、硬性、塑形角膜接触镜)及护理用液被列为管理类别Ⅲ类,即隐形眼镜护理液按照第三类医疗器械进行管理。2026年7月1日,当事人接受我局执法人员询问调查,当事人称并不知晓隐形眼镜护理液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须取得经营许可方能从事经营活动。当事人称涉案隐形眼镜护理液是于2024年4月26日按照13.5元/盒的价格从湖北众生道远药业有限公司购进,共计购进3盒,分别于2024年7月6日按照16.5元/盒的价格售出1盒、2026年5月27日按照18元/盒的价格在美团平台售出1盒、2026年6月8日由于该护理液仅剩半年有效期用“效期账号”做下架处理1盒。共计售出2盒。因此本案以售出的2盒森呼吸多效护理液为涉案医疗器械,因此认定货值金额为34.5元,认定违法所得为(4.5+3)7.5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所述,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局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7.5元; 2、罚款2000元。 合计2007.5元。
2000.00元
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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