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洪勐龙玉扁中老缅泰百货批发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玉扁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2801MACWMQ420D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勐龙镇景龙村委会大街村嘎龙药店对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西景处罚〔2024〕374号
玉扁为景洪勐龙玉扁中老缅泰百货批发店的经营者,办理有《营业执照》,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2024年1月19日,西双版纳州公安局环食药侦支队现场查获了当事人在位于景洪市勐龙镇景龙村委会大街村嘎龙药店对面的景洪勐龙玉扁中老缅泰百货批发店内销售的3种规格的卧佛牌泰国青草药膏(卧佛牌泰国青草药膏(大)52瓶、卧佛牌泰国青草药膏(中)17瓶、卧佛牌泰国青草药膏(小)2瓶,共71瓶),并将上述3种规格的卧佛牌泰国青草药膏委托西双版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2024年2月6日,经西双版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并出具假药劣药认定意见书(2024)药认字第001号:“上述涉案物品,其标签上标注有主治、功效、用法用量等信息,符合《中华人民共国药品管理法》第二条第二款所称药品概念。均为未经批准生产上市且符合药品属性的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为非药品冒充药品,依法认定为假药。”;当事人对认定意见无异议,也未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2024年1月18日,当事人从岩庄(缅甸人)处用现金600元的优惠价购买上述假药72瓶(卧佛牌泰国青草药膏(大)进货价15元/瓶、卧佛牌泰国青草药膏(中)进货价10元/瓶、卧佛牌泰国青草药膏(小)进货价5元/瓶),并在景洪市勐龙镇景龙村委会大街村嘎龙药店对面的景洪勐龙玉扁中老缅泰百货批发店进行售卖,其中:卧佛牌泰国青草药膏(大)销售价20元/瓶、卧佛牌泰国青草药膏(中)销售价15元/瓶、卧佛牌泰国青草药膏(小)销售价10元/瓶,货值金额共计1315元。在经营期间,当事人销售1瓶卧佛牌泰国青草药膏(大),牟取违法所得2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和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0元;
2.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罚款5000元;
3.销售假药,罚款5000元;
以上罚款合计10020元。
5000.00元
景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