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恒安气瓶检验有限公司奇台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朱凤琴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2325072245728M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昌吉州奇台县青年路(东方驾驶员培训学校)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昌奇市监处罚(2025)82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3年08月05日成立了昌吉州恒安气瓶检验有限公司奇台分公司,经营范围为气瓶定期检验[PD5特种气瓶(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金属内胆纤维环绕气瓶、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气瓶检验技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王**具备气瓶检验的资质,张*具备气瓶检验审核的资质。 当事人的检验员王**经张**介绍,于2025年4月23日,在车牌号为新N2***6的半挂车未到昌吉州恒安气瓶检验有限公司奇台分公司的情况下,使用其他车辆拆下来的气瓶放在水压试验机上,将车牌号为新N2***6的半挂车的气瓶编号ID1**37***3、ID1**37***1、ID1**37***1、ID1**37***4、ID1**37***0、ID1**37***1、ID1**37***6、ID1**37***2、ID1**37***2、ID1**37***6录入水压试验机,然后将上述气瓶编号录入电子标签监管平台,制作的电子标签交给了张**,收取检验费2200元。当事人的检验员王**未向张**提供上述气瓶的检验报告。当事人的检验员王**向我局提交的2份“车用压缩天然气缠绕瓶定期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5CNG00***3)”中,1份有张*签字、1份无张*签字,经张*本人确认,上述2份报告均为王**出具的虚假报告。
给予当事人罚款50000元、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伟罚款5000元、直接责任人员王海刚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以上合计60000元。
55000.00元
奇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