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东县好药师鹏盛健康药房店(个人独资)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徐航 | 注册资本:35.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2823MAE7B8CD3Q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巴东县茶店子镇茶店子社区金店街473号(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巴东市监处罚﹝2026﹞14号
当事人经营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规定给予处罚。当事人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规定给予处罚。
经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经营劣药的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对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综上,合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00.00元。
0.00元
巴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