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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威发电选煤有限责任公司格宜煤矿花大沟井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汉礼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530381MA6KMXG32W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格宜镇翠华办事处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05-27
(2020)云03民特19号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宣威发电选煤有限责任公司格宜煤矿花大沟井
吴**
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8-10
2020-06-23
(2020)云03民特19号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宣威发电选煤有限责任公司格宜煤矿花大沟井、吴**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矿安监云煤一罚﹝2026﹞28006号
1.130901采煤工作面和130901补充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共用130901采煤工作面回风巷,未实现独立通风。4月3日早班,该两个工作面在同时作业;2.130901采煤工作面采用双巷回风,未安设T6甲烷传感器;3.煤矿调度监控室内有两部调度电话不具备录音功能,无法满足录音应当保存3个月以上的要求;4.煤矿1号行人井架空乘人装置机尾轮右侧需行人,未加装护罩或者遮拦;5.130901采煤工作面切眼内有7棵单体液压支柱泄压失效,不符合《格宜煤矿花大沟井130901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中“支柱要见底见顶......要数量齐全,打紧打牢,下端支在实体上”的要求;6.130901 采煤工作面运输巷端头有2组单体液压支柱排距1.1M,不符合《格宜煤矿花大沟井130901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支护参数表中800MM的要求;7.煤矿交接班时间在井筒内运送爆炸物品。煤矿从业人员从行人井出入井,早班和中班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为14:30-16:00。4月13日中班,爆破员徐安维、掘进工杨家崇分别携带雷管、炸药从行人井、一号副井于15:50左右入井;8.《110202回风巷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永久支护采用11#矿用工字钢架棚支护,棚间距为800MM,现场检查时在距掘进迎头4M位置抽查两组工字钢棚间距,实测为900MM,与作业规程的规定不符;9.自2025年7月1日以来,煤矿未开展事故应急预案演练,不符合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预案演练的规定
给予警告,并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对煤矿矿长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130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云南局
2026-04-29
2
云﹝宣﹞煤监管罚﹝2025﹞990255号
1.煤矿对130701采煤工作面上隅角采空区顶板垮落会造成采空区积聚的瓦斯溢出导致超限报警的风险,未采取相应管控措施。130701采煤工作面T0激光甲烷传感器(测点编号:022A03)于2025年11月10日16时41分26秒至16时41分31秒、16时41分37秒至16时41分43秒、16时41分49秒至16时42分00秒发生超上限报警3次,累计报警时长22秒,报警最大值1.33%;2.2025年11月11日现场检查时,查阅煤矿2025年10月16日至2025年10月24日采煤作业类培训考勤表和2025年10月16日出入井检身登记表,发现培训期间新入职职工薛琼虎、陈小龙培训时间少于72学时,于2025年10月16日入井作业;3.三采区辅助运输下山采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运输,现场检查时带式输送机机尾未安设防护栏且未悬挂警示标志;4.查煤矿在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调校记录及调校标志,AZJ-2000(A)型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机号:348901)调校有效期至2025年11月10日,已过期。
分别1.对煤矿企业处陆万伍仟元整的罚款(¥65,000.00);2.对煤矿企业处肆万元整的罚款(¥40,000.00);3.对煤矿企业处肆万元整的罚款(¥40,000.00);4.对煤矿企业处肆万元整的罚款(¥40,000.00)。合并罚款人民币壹拾捌万伍仟元整(¥185,000.00)。
290000.00元
宣威市能源局
2025-11-24
3
云﹝宣﹞煤安罚﹝2024﹞990251号
1.煤矿未遵守煤矿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在未制定启封密闭安全技术措施和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情况下,2024年9月27日夜查发现矿长孙令违章指挥作业人员擅自启封+1900M一采区变电所回风上山口处的密闭);2.查询煤矿人员定位系统和出入井检身登记表,煤矿2024年9月9日夜班带班领导杨汉礼(法定代表人)未与职工同时升井(出入井检身登记表反映法定代表人9月9日22时42分入井,9月10日01时15分出井,最后一名职工出井时间为9月10日07时05分)。
1.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拾捌万伍仟元整的罚款(¥185,000.00);2.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拾贰万伍仟元整的罚款(¥125,000.00)。按照“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合并罚款人民币叁拾壹万元整(¥310,000.00)。
310000.00元
宣威市能源局
2024-10-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