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梅县城南益丰大药房店(个人独资)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商量 | 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127MADA0FT21Y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黄梅镇爱民路9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黄梅市监处罚〔2026〕92号
当事人于2024年2月开业,投资人汪志珍通过朋友介绍聘请王利芳担任质量负责人兼审方员。2024年2月6日,王利芳将《执业药师注册证》注册至当事人,注册证编号:422224110090。而王利芳实际在黄梅县省立医大口腔门诊有限公司任护士,并在该公司正常考勤每日8:00-17:30上班并进行面部识别打卡,“黄梅医大口腔门诊部”提交的“聘用证明”、“王利芳考勤表”、王利芳202308至202603“湖北社会保险参保证明”也显示王利芳在担任当事人质量负责人期间一直在“黄梅医大口腔门诊部”工作,无法在当事人处全职到岗,不能依法履行药品审方、陈列检查、验收养护、人员培训等质量负责人法定职责。本局执法人员随机调取的8份处方笺中“王利芳”电子签名经王利芳确认均不是其本人签名。投资人汪志珍与王利芳约定年报酬7200元,明显不符合执业药师在岗履职支付正常的薪酬标准,后王利芳已于2026年3月25日离职,当事人已聘请新的主管药师担任质量负责人,正在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当事人于2026年3月30日,向本局提交了“违法事实确认书”,于2026年4月1日提交了“自愿认错认罚承诺书”和“减轻处罚申请书”,表示认错认罚并申请减轻处罚:1.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2.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3.及时整改,消除隐患,2026年3月25日当事人已解聘违法聘用人员(王利芳);4.因经济大环境不好,企业生存困难,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希望本局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帮助企业度过难关。恳请本局对其减轻处罚。...[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违法聘用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应责令当事人解聘违法聘用人员,并给予行政处罚,因当事人已于2026年3月25日解聘违法聘用人员(王利芳),故不再责令当事人解聘违法聘用人员(王利芳),决定对当事人处以30000元罚款,上缴国库。
30000.00元
黄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