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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树市土桥镇家得福十七食品超市(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何超注册资本:0.005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82MA14UE549A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榆树市土桥镇街道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榆市监处罚〔2025〕380号
榆树市土桥镇何氏购物超市成立于2017年10月11日,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冷藏、(冻)食品、日用杂品、烟草零售,经营者:何超。当事人店内饮料专卖货架上有已超过保质期的元气森林气泡水(生产日期2024年5月13日,保质期:9个月,净含量:480ml),共计12瓶,销售价格为5元/瓶。在超过保质期后卖出1瓶,剩余12瓶均未卖出,已被执法人员依法扣押,确定货值金额65元,认定其违法所得5元
2025年3月24日,我局土桥管理所收到投诉书,投诉书内容称2025年3月19日在榆树市土桥镇何氏购物超市购买的元气森林气泡水已超过保质期,我局执法人员徐朝晖、谷彦军到榆树市土桥镇何氏购物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饮料专用货架发现超过保质期的元气森林气泡水(生产日期2024年5月13日,保质期:9个月,净含量:480ml),共计12瓶。对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现场予以扣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过期的“元气森林气泡水”12瓶; 2.没收违法所得:5元; 3.罚款人民币:2000元,共计2005元。
2000.00元
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19
2
榆市监行处字〔2024〕1455号
榆树市土桥镇何氏购物超市成立于2017年10月11日,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冷藏(冻)食品、日用杂品、烟草零售,经营者:何超。上述过期食品“桃李吉士排面包”(生产日期:2024年4月13日,保质期至2024年4月20日)从长春市桃李食品有限公司共购进5袋,进价为3.5元/袋。上述食品在超过保质期之前销售4袋,销售价格为4元/袋。上述食品在超过保质之后共计1袋,向消费者销售了超过保质1袋,销售价格为4元/袋。确定货值金额为4元,认定其违法所得为4元。
2024年4月21日,我局接到吉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编号:1220182002024042143291077),投诉人称2024年4月21日在榆树市土桥镇何氏购物超市购买到了1袋过期食品“桃李吉士排面包”(生产日期:2024年4月13日,保质期至2024年4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徐朝晖、刘彬于2024年4月23日对其进行现场检查,在榆树市土桥镇何氏购物超市未发现超过保质期的“桃李吉士排面包”,经执法人员与该超市经营者何超确定,该超市于2024年4月21日销售的1袋“桃李吉士排面包”(生产日期:2024年4月13日,保质期至2024年4月20日)确实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元;2.罚款人民币:5000元,共计5004元。
5000.00元
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01
3
榆市监处罚〔2023〕1537号
榆树市土桥镇何氏购物超市成立于2017年10月11日,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冷藏、(冻)食品、日用杂品、烟草零售,经营者:何超。上述过期食品“康师傅金汤肥牛面”(净含量:105克,生产日期:2023年3月26日,保质期:6个月至9月26日,截止到11月1日已超过保质期36天)于2023年4月10日从榆树市泰全商贸有限公司以54元/箱共购进1箱(每箱24袋),销售价格为3元/袋。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扣押过期库存2袋,在过保质期之后向消费者销售1袋,合计过期“康师傅金汤肥牛面”3袋,货值金额为9元,认定其违法所得为3元。
2023年11月1日,我局接到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编号:1220182002023110154687779),举报人称2023年10月31日在榆树市土桥镇何氏购物超市购买到了过期食品“康师傅金汤肥牛面”(生产日期:2023年03月26日,保质期:6个月)。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过期“康师傅金汤肥牛面”(生产日期:2023年03月26日,保质期:6个月)2袋,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库存过期的2袋“康师傅金汤肥牛面”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过期的“康师傅金汤肥牛面”2袋;2.没收违法所得3元;3.罚款5000元;共计5003元。
5000.00元
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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