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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宏商行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何旺红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10823MA7054W60P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自强东路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横烟处﹝2024﹞第7号
2024年01月29日15时00分,本局专卖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位于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自强东路旺红商行进行检查,在该场所内发现涉嫌违法的烟草专卖品云烟(硬苁蓉)35条,合计1个品种35条。上述烟草专卖品条包装上均无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喷码。经现场询问被检查人何旺红,其无法提供上述卷烟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有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嫌疑。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专卖执法人员即将上述涉案物品作为证据,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整个检查过程,被检查人始终在场,并未对该行政强制措施提出陈述与申辩。现查明:当事人何旺红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述卷烟是当事人何旺红由于自己店中卷烟配送量较少不够销售,遂在周边收购卷烟用于自己店里销售。经调查认定,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因当事人何旺红所陈述的上述卷烟购进价格无相应证据证明,故其询问笔录中所陈述的卷烟购进价格不予采信。依据《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国烟计〔2021〕93号)和《陕西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3年下半年国产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陕烟计〔2023〕36号),当事人何旺红违法进货总额为4550.00元,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检查(勘验)笔录、涉案卷烟的照片、询问笔录、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当事人参与了本案全过程,对上述事实亦承认。
何旺红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却从其他非法渠道购进卷烟,其行为扰乱了卷烟市场的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鉴于何旺红的违法情形,其从非法渠道购进卷烟的价值为4550元,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违法行为的轻微情节,应处以进货总额5%-10%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建议处罚如下:对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处以进货总额4550元7%的罚款,计318.50元,全额上缴国库。对涉案的真品卷烟1个品种35条,除质检损耗的费用由本局承担外,其余予以发还何旺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何旺红上述违法行为。
318.50元
横山区烟草专卖局
2024-01-3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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