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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帅煌电器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江绍齐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40606MACD2RA920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扁滘社区南安工业区和丰路6号首层之二(住所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粤佛顺容市监行罚罚字〔2025〕288号
当事人生产的储水式电热水器(型号:SH20-80),其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项目不合格,存在危害人身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的规定,构成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违法行为。 当事人生产的储水式电热水器(型号:SH20-80)及储水式电热水器(型号:SH20-40)上均有合格证,该2款产品的容量项目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规定,构成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生产的储水式电热水器(型号:SH20-80)及储水式电热水器(型号:SH20-40)的能效等级(热水输出率)项目不符合 GB 21519-2008 标准要求的能效限定值,当事人生产上述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七条“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 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规定,构成了生产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不具备不予、减轻、从轻、从重行政处罚等情形的,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九条第一款:“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则规定的不予、减轻、从轻、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原则上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本办事处决定给予当事人一般幅度行政处罚。 针对储水式电热水器(型号:SH20-80):对当事人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 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 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对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条“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用能产品、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的行为同时违反了多个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法律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应视为同一违法行为,择一重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26项“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行为的处罚”的裁量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违法产品货值金额1.6倍以上2.4倍以下的罚款。综上,本办事处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生产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及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680元; 二、罚款8000元; 三、没收被抽样储水式电热水器(型号:SH20-80)3台。 针对储水式电热水器(型号:SH20-40):对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生产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及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680元; 二、罚款8000元; 三、没收被抽样储水式电热水器(型号:SH20-80)3台。 一、没收违法所得60元; 二、罚款1680元。
9680.00元
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
2026-07-2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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