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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天权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4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朱修冬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703MA38QGTBXG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江大道169号1#标准厂房801标准厂房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兴市监处罚﹝2025﹞320号
现查明,当事人在2025年10月6日对兴国县兴国大道268号的中城模范城正在使用的两台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设备代码31103607002014050835、31103607002014050836)进行维保作业时,只有张继元一人维保作业且维护时间过短,电梯维修保养单的签名是张继元代签(周元成和黄声浦)的,并且使用单位电梯安全管理员未签字确认。上述电梯每台的维保费用是2760元/台/年,每月要进行两次维保,故上述两台两次的维保费用合计是230元,违法所得是230元。
没收违法所得贰佰叁拾元(¥230.00)。
0.00元
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29
2
赣市市监稽经开处罚〔2025〕101号
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
70000.00元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13
3
赣安市监特设处罚〔2024〕11号
当事人与安远县学府智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电梯维护保养合同(编号:JXTQ WB038-2023)进行保养工作。当事人在电梯维护保养期间(2024年6月25日,安远县中央学府小区第1栋的1台客梯;2024年6月26日,安远县中央学府小区第6栋二单位的2台电梯)未严格按照TSG 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存在下列违反安全技术规范行为:1.维保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员未签字确认;2.电梯维保单位未根据电梯维保项目内容和要求进行维保;3.现场维保作业人员只有1名。
鉴于以上事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TSG 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和违反《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实施维护保养时,现场作业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做好自身安全防护”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
30000.00元
安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01
4
定市监执特罚决〔2024〕2号
2024年2月19日,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在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检查时,发现定南供销冷链科技有限公司的2台电梯的维保存在超期且缺项、漏项等情况,维保单位系当事人。通过前期询问及调查,定南供销冷链科技有限公司的电梯管理人员承认了上述情况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另,因该台电梯为新装设备,尚在免费维保期,当事人并未实际收取维保费用,且该台电梯并未缺保、脱保,具体违法所得难以认定。 2024年3月2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管理人员曹翔宇进行调查询问,曹翔宇承认了当事人在定南供销冷链科技有限公司的电梯维保工作均由其负责,未对电梯维保存在超期、缺项、漏项和维保记录不符合实际等不规范的事实情况提出异议。 2024年3月2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法人代表朱修冬进行调查询问,朱修冬承认了定南供销冷链科技有限公司的电梯均由其公司维保,未对电梯维保存在超期、缺项、漏项和维保记录不符合实际等不规范的事实情况提出异议。 2024年4月7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及《维保承诺书》。 经查: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属于首次违法,涉及在用电梯2台,2台电梯维保市场价格费用共计7200元,违法所得难以认定。 本局认为,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涉嫌构成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系首次违法,能及时整改,且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涉及电梯维保费用共计7200元;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不符合江西省及赣州市市监局《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完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的参考意见》规定的不予及减轻的情形;另,因当事人累计收取费用较少,其情形符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基准(2023年本)》第七篇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一)收取费用累计在1万元以下且属初次违法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从轻处罚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规定,鉴于当事人有从轻处罚情形,本着类案同罚原则,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并经案件集体讨论同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上缴国库。
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上缴国库。
20000.00元
定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0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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