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彭妹副食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彭国琼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00240MA5UQMTA1L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西沱镇月台北路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石柱市监处罚〔2025〕100号
经查:当事人注册成立于2014年07月11日,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彭国琼,平时的经营活动由彭国琼和其家属共同负责,经营场所为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西沱镇月台北路2号,主要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2025年8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货架上发现1盒梅菜扣肉自热米饭已超过保质期,该产品具体信息如下:品名:渝嘉妹梅菜扣肉饭,组装日期:见喷码(组装日期:2024/10/10),有限期:见喷码(有效日期:2025/08/04),委托商:重庆渝家妹贸易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长东路36号,组装商:重庆食光鲜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合川区云门街道石簸村6社区,咨询电话:13883008284。上述梅菜扣肉自热米饭包装袋上张贴有价格标签,显示该产品销售价为13元/盒。当事人不能提供上级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涉案食品的进货单据、食品检验合格证明以及涉案食品的销售记录。现已查明:涉案食品售价为13元/盒,共计1盒,故本案货值金额为13元(13元1盒=13元),因无证据证明当事人在涉案食品过期后仍进行了销售,本案认定当事人无违法所得。另查明:当事人购进涉案食品时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索要进货单据以及如实记录所购进的产品名称、数量、单价、进货日期。
1.警告。2.没收已扣押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1盒;3.罚款200.00元。
200.00元
-
2025-09-15
2
渝石柱市监处字(2023)89号
“南孚”中文商标,商标注册号为第1469801号,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注册人: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注册人地址:福建南平市工业路109号,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0年11月6日。注册人将“南孚”商标用于该公司生产的电池上,未许可他人使用。
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成立日期:1988年10月10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611055115X,住所:福建南平市工业路109号,经营范围:生产及销售各类电池、电器具、日用百货、五金交电及电工产品、光电产品、家居护理用品等。
当事人成立于2014年07月11日,经营地址位于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西沱镇月台北路2号,主要经营食品、日用百货等,经营过程中由彭国琼和其家属谭千明共同经营。
2023年3月8日,我局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进门左手边的木质货架最右边从上往下数第6小格内发现一盒5号“南孚”电池共计30卡60粒,经“南孚”商标权利人鉴别:该批电池电池体上生产日期数字与正品电池存在差异,电池体上的字体、清晰度与正品存在差异,结论为不是权利人生产以及授权单位生产的产品。该电池涉嫌侵犯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电池的进货单据和供货方信息。2023年4月24日,我局在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时,将商标权利人出具的《鉴定证明》(2023)南孚打假第0230308号交与当事人确认,当事人对鉴别结论无异议。当事人销售的涉案电池,使用了与“南孚”注册商标一样的文字、字体,其图形的排列和颜色亦一致。
现已查明:涉案电池系当事人于2023年3月初从上门推销的商贩处进的货,进货时未索要进货单据和供货方信息,总计购进1盒(30卡60粒),进货价格为100元/盒,销售价格为5元/卡(2粒),未实际销售过。故本案货值金额为150元(5元×30卡),违法所得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证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证人身份。
第二组:第1469801号《商标注册证》复印件1份、《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复印件1份、《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复印件1份。证明“南孚”注册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权利人为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其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的事实。
第三组:《鉴定证明》(2023)南孚打假第0230308号,权利人《介绍信》《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打假人员身份证和工作证等复印件各1份,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且非法经营额150元,违法所得0元的事实。
第四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购进的涉案电池无进货单据和供货方信息的事实。
责令消除影响
1000.00元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