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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圣龙铸造材料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法院公告 1裁判文书 6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祖建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501226628098969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连江经济开发区琯头园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7-05-14
(2017)闽0122民初106号
买卖合同纠纷
福州圣龙铸造材料有限公司
福建万特电机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连江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8-12-30
2017-11-07
(2017)闽09民终1333号
终1333号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18-09-25
2017-12-28
(2017)闽0122执1836号
买卖合同纠纷
福州圣龙铸造材料有限公司、福建万特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17-11-29
2017-02-27
(2017)闽0122民初106号
买卖合同纠纷
福州圣龙铸造材料有限公司与福建万特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85425.38元
民事案件
4
2017-11-15
2017-08-31
(2017)闽0981执1252号
买卖合同纠纷
福州圣龙铸造材料有限公司、福安市万华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17-01-09
2017-01-09
(2016)闽09民终1784号
买卖合同纠纷
福州圣龙铸造材料有限公司、福安市建源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7-01-09
2017-01-09
(2016)闽09民终1785号
买卖合同纠纷
福州圣龙铸造材料有限公司、福安市建源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连市监处罚〔2024〕琯8号
2024年3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2台在用叉车(产品编号02035806584,驾驶员:陆文斌;出厂编号:020358U5899,驾驶员:邹强)。陆文斌持有N1证,邹强未取得叉车从业人员资格证。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2台叉车检验材料和相关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2台叉车(产品编号02035806584;出厂编号:020358U5899),不得安排未持证人员驾驶叉车,建立健全安全技术档案。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相关规定。当日,经领导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2024年4月18日,当事人委托副厂长黄见雨到我局琯头所配合办案人员调查本案。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所使用的2台叉车(产品编号02035806584;出厂编号:020358U5899)主要用于生产过程中的搬运作业。首次投入使用前未向本地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首次检验,无法提供叉车的《使用登记证》、《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期(含首次)检验报告》,且购进发票、合格证明书均已丢失。截至2024年4月18日,当事人已停用上述2台叉车,对外招聘持N1证叉车驾驶员。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黄祖建、副厂长黄见雨、驾驶员陆文斌、驾驶员邹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上述人员身份; 2.现场笔录1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1份、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打印件3份(共5张),证明了当事人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且未经检验叉车、聘用无证人员驾驶叉车、安全技术档案不完整的事实,以及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的情况。 3.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整改消除隐患的事实。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案件性质:叉车名列2014年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属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一种,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 81-2022)4.2.1.1及4.2.2.1的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主观认识态度良好,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项可以从轻处罚的规定,且涉案设备在5台以下,参照《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4从轻情节档次C“涉案设备在5台以下的···处3万元罚款···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30000元。
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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