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主岭市泰和红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志勇 | 注册资本:3.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381696145098N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公主岭市大岭镇张万贯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3-10
(2025)吉0184民初121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农安县农安镇刘丽影烟花爆竹摊位
公主岭市泰和红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2
2021-08-11
(2021)湘01民终6727号
买卖合同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1-08-10
(2021)湘01民终6727号
买卖合同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1-08-04
(2021)湘01民终6727号
买卖合同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1-08-03
(2021)湘01民终6727号
买卖合同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1-07-21
(2021)湘01民终6727号
买卖合同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1-07-20
(2021)湘01民终6727号
买卖合同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21-03-22
(2021)湘0181民初155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浏阳市银江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公主岭市泰和红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浏阳市人民法院
9
2021-03-02
(2021)湘0181民初155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浏阳市银江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公主岭市泰和红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浏阳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0-19
2021-07-26
(2021)湘01民终672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公主岭市泰和红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浏阳市银江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1-04-27
2021-01-27
(2021)湘0181民初155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浏阳市银江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公主岭市泰和红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12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公市监处罚﹝2025﹞504号
公主岭市泰和红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自江西省上栗县熊辉出口花炮厂购进“啄木鸟2000(爆竹类)”生产日期2024年9月24箱,销售给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宏胜烟花爆竹商店3箱,每箱8挂,共计24挂。每挂售价:5,00元,进货价每挂:3.00元。总计货值金额:120.00元,违法所得:48.00元。经查询该公司一年内未因同一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综上所述公主岭市泰和红烟花爆竹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四十九条规定,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序号86。本着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责令当事人改正以上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处罚款12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48.00元。3、共计罚没款:168.00元
120.00元
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0
2
公自然资执罚﹝2025﹞第28号
公主岭市泰和红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土地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在大岭镇岭西村占地17192平方米建设烟花爆竹项目。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旱地20平方米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处以违法占用旱地每平方米8元罚款(20㎡×8元/㎡=160元)和村庄用地每平方米3元罚款(4243.28㎡×3元/㎡=12729.84元)(总计罚款人民币12889.84元)。
12889.84元
公主岭市自然资源局
2025-07-30
3
(长)应急罚﹝2023﹞29号
2023年11月21日至12月8日期间,公主岭市泰和红烟花鞭炮有限公司明知刘永辉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仍向其销售烟花爆竹产品约1100件,且为掩盖以上事实,躲避监管部门检查,未将销售的上述产品纳入合同管理和流向登记。
以上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十)项和第(六)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肆万元(4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40000.00元
长春市应急管理局
2023-12-27
4
公市监处罚【2023】20号
公主岭市泰和红烟花爆竹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烟花爆竹产品。
2022年12月27日,我局委托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公主岭市吉盛烟花爆竹有限公司销售的啄木鸟红炮(1000型)、啄木鸟红炮(2000型)、18型大老黑三种烟花爆竹产品进行抽样送检,2023年2月6日我局收到检验报告,经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测,上述三种产品结论均为:经检验,部件项目不符合GB10631-2013《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依据《2022-2023年公主岭市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调查认定的事实:公主岭市泰和红烟花爆竹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烟花爆竹产品。
案件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烟花爆竹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 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罚款贰仟捌佰陆拾贰元柒角贰分(2862.72元);(2)没收违法所得壹佰柒拾伍元壹角(175.1元),共叁仟零佰叁拾柒元捌角贰分(3037.82)元。(3)没收不合格烟花爆竹产品(啄木鸟1000型5挂、啄木鸟红炮2000型5挂、18型大老黑100个)。
2862.72元
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24
5
公安监管罚﹝2015﹞Y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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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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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