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阳区晨宇二生鲜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明学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12MA17GC291D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长春市双阳区嵩山路东老客运站家属楼北1门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双市监处罚〔2025〕33号
经查,“ ”、“ ”、“ ”、“ ”等商标为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经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系列注册商标,商标注册号分别为第11227115号、24144331号、1264582号11460102号,核定使用商品国际分类为第32类“无酒精饮料”等,均处于有效期内,核定使用商品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销售的“ANJBULL?能量饮料”与权利人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的注册的“无酒精能量饮料”等商品相同;商品罐体的形状、颜色、构图与权利人的第11460102号 立体商标近似;商品上突出使用的“双牛对顶图”与权利人的第1264582号 、第24144331号 商标当中的“双牛对顶图”近似。
2024年9月11日,当事人从红牛(天津)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购进上述“ANJBULL?能量饮料”15箱(24罐/箱),进货价格为30元/箱,购进金额总计450元。本局执法人员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了查询,查询显示红牛(天津)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已被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异常。本局向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协查函,在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函中表明,红牛(天津)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已不在登记地从事经营活动并且无法通过电话等其他通讯方式联系到该公司。
截至案发时止,上述商品总计售出9箱,销售价格为56元/箱,销售金额总计504元,盈利234元。剩余6箱库存被本局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产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按照《商标侵权案件违法经营额计算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尚未销售的侵权商品的价值,按照已查清侵权商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实际销售平均价格无法查清的,按照侵权商品的标价计算。”的规定,货值金额按照当事人56元/箱(24罐/箱)的销售价格计算共计336元。综上,当事人违法经营额总计840元,违法所得234元。
当事人销售的“ANJBULL?能量饮料”与权利人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的注册的“无酒精能量饮料”等商品相同;商品罐体的形状、颜色、构图与权利人的第11460102号 立体商标近似;商品上突出使用的“双牛对顶图”与权利人的第1264582号 、第24144331号 商标当中的“双牛对顶图”高度近似,极易造成广大公众的混淆,导致误认和误购。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本案中,虽然当事人能陈述商品来源,但是红牛(天津)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已不在登记地从事经营活动且无法通过电话等其他通讯方式联系到该公司,已被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异常,当事人也无法联系到业务人员,无法核实信息导致不能找到提供者,属于《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对于因涉嫌侵权人提供虚假或者无法核实的信息导致不能找到提供者的,不视为‘说明提供者’”规定的情形。当事人应当承担侵权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经本局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侵权商品“ANJBULL?能量饮料”6箱;
2、没收违法所得234.00元;
3、罚款1680.00元。
以上罚没金额合计1914.00元。
168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
2025-07-02
2
长双市监处罚〔2024〕172号
4年6月28日,我局接到刘文东投诉举报信:反映在双阳区晨宇二生鲜超市购买的海参和红枣糯米粽产品标签未标示相关信息。
2024年7月4日,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的执法人员对位于双阳区嵩山路东老客远站家属楼北1门市的当事人双阳区晨宇二生鲜超市进行了检查,在经营场所的冷藏柜内发现了投诉人投诉举报的同款海参商品,该商品包装盒上仅写有价格“98元”的字样,未发现红枣糯米粽商品。执法人员与当事人共同核对确认投诉举报人提供的购买商品图片,确定举报人购买的两种商品为当事人销售。随即当事人对涉案的海参食品进行了下架处理。经初步核查,当事人售卖的上述两种商品具有包装箱,其包装箱上附加有商品信息,据当事人自述,因理货员整理商品,将外包装拆除了,进行零散售卖,上述两种商品销售时属于散装食品,且未粘贴标签。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经领导批准,于2024年7月17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双阳区晨宇二生鲜超市是经营者刘明学投资经营的,日常经营管理由他负责,民事责任由他承担,取得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于2024年3月30日从大连仙鹤岛海产品有限公司购进了即食海参35箱,购进价格为每箱155元,每箱内有两盒,共70盒,每盒售价为98元,其生产日期为2024年3月15日,保质期是-18℃以下冷冻储存12个月;当事人于2024年5月23日从长春市兴威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红枣糯米粽10箱,每箱100个,购进价格为每个1.2元,此产品为节日特价商品,销售价格为每个1元,其生产日期为2024年5月1日,保质期为常温储存90天(冷藏储存180天)。经营者提供了上述两种产品生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及产品检验报告。经计算,该超市共销售了67盒即食海参产品,剩余3盒在现场检查时进行了下架处理,未销售。违法所得为1373.5元;红枣糯米粽产品全部销售,无违法所得。上述两种商品的货值金额为8060元。现该超市已不再经营上述两种产品。
当事人销售无标签的散装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规定。综合上述情况,办案单位建议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给予警告。
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
2024-10-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