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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秉强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法院公告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秉强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21202L01511243M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灰崖子后坝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3-21
(2025)甘1202民初613号
修理合同纠纷
陇南秉强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
马**
裁判文书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2
2024-10-16
修理合同纠纷
陇南秉强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
马**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陇环罚﹝2025﹞5号
该公司正常营业,厂区内建有20M左右危废暂存间,危废暂存间未按照《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设置危险废物标识;同时,危废暂存间内建一地埋式废机油储存罐,现场未能提供早期修建储存罐的影像及技术参数等相关资料。2025年1月1日和甘肃鑫盛达环保有限公司签订了《危险废物收集处协议》,协议转移废物名称分别为HW08废矿物油(废物代码废矿物油900-214-08)、HW08含油废物(废物代码含油废物900-249-08),并和甘肃鑫盛达环保有限公司分于2025年1月19日、2月18日、3月1日、4月7日进行了危废转移(0.58吨、0.18吨、0.36吨、0.9吨),但未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1259-2022)的规范要求建立健全危险废物入库台帐。
2025年9月28日,陇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根据环境问题交办线索,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你公司于2002年,主要经营范围:汽车维修,配件、润滑油、橡胶制品的批发、销售,你公司占地面积4463.12平方米。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常营业。厂区内建有20M左右危废暂存间,危废暂存间未按照《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设置危险废物标识;同时,危废暂存间内建一地埋式废机油储存罐,现场未能提供早期修建储存罐的影像及技术参数等相关资料。2025年1月1日和甘肃鑫盛达环保有限公司签订了《危险废物收集处协议》,协议转移废物名称分别为HW08废矿物油(废物代码废矿物油900-214-08)、HW08含油废物(废物代码含油废物900-249-08),并和甘肃鑫盛达环保有限公司分于2025年1月19日、2月18日、3月1日、4月7日进行了危废转移(0.58吨、0.18吨、0.36吨、0.9吨),但未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1259-2022)的规范要求建立健全危险废物入库台帐。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1.2025年9月28日陇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2.陇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证据2份(暂存间照片);3.危险废物出库环境记录表复印件2张;4.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复印件4张;5.危险废物转移协议复印件1份;6.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7.企业法人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和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10月14日下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陇环罚告〔2025〕9号),你公司于10月14日向我局提交了废机油环境问题的整改情况,根据你公司提交的整改情况,你公司已更换了新的危险废物标识牌,对危废暂存间地埋式废机油储存罐进行检查并未发现渗漏情况。但你公司现场检查时未提供危险废机油转运、储存台账,并在现场检查询问时承认该违法行为。经我局集体讨论,对你公司检查发现的地埋式废机油储存罐的情况不再进行行政处罚。同时,按照《甘肃省生态环境领域“两轻一免一重”清单(2025年版)》的规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序号9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标识),我局对你公司危险废物标识不规范的环境违法行为,免于处罚。但对未建立危险废物转运、储存的台账的环境违法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和第十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根据甘肃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计算(未申报种类:1种;管理计划制定情况(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基本信息不符合要求),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陆仟元整(136000元整)。该违法行为符合《甘肃省生态环境领域“两轻一免一重”清单(2025年版)》规定的减轻事项(减轻行政处罚清单序号7未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我局决定你公司危险废物未制定台账记录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减轻处罚的决定。按照《甘肃省生态环境领域“两轻一免一重”清单(2025年版)》的规定减轻处罚,经核算最终罚款(Y=(X-A)/(B-A)*0.5*A+0.5*A),伍万贰仟元整(52000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户。按照省、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改革有关要求,交款方式如下:(一)现场缴费:缴款单位(人)按照我局开具的《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通过微信扫码、支付宝扫码的方式缴费。(二)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费:缴款单位(人)收到缴费通知短信后,可以通过电脑端登录甘肃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HTTPS://WWW.GSTYGGZF.GOV.CN/INDEX_DOOR)或“甘肃非税”微信小程序、支付宝小程序进行缴费。(三)银行渠道缴费:缴款单位(人)收到缴费通知短信后,凭收到的缴款识别码到省内任一商业银行营业网点进行缴费。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交款凭据复印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条第一项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陇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36000.00元
陇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5-11-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