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温暖到府(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淑云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10302MA01NJR4XQ所属地区:北京市
企业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五街38号院3号楼10层1008-1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京市监处罚〔2026〕103号
经查,当事人拥有“膳小滋”品牌商标的使用权。“膳小滋”商标注册证为第70288972号,注册人为严某******,注册日期为2023年9月7日,有效期至2033年9月6日,2024年1月6日注册人将该商标转让给北京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2024年1月11日,北京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授权温暖到府(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授权期限自2024年1月11日至2029年1月10日止。 2024年7月13日,当事人与陈某某签订了《合同书》,合同期限为3年(2024年7月13日起至2027年7月12日止)。合同主要内容:甲方为温暖到府(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乙方为陈某某,甲方授权乙方作为“膳小滋”品牌的加盟商,乙方享有在指定区域品牌推广、管理和服务的权利,乙方店面结构、内外装修的风格和标识、招牌及店内产品陈列等须符合甲方规定的标准,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开业,乙方在合同签订时向甲方支付了品牌使用费和技术培训费。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将注册商标作为经营资源以书面合同的形式授权其他经营者使用,同时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要求支付相应费用的行为,属于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 当事人与陈某某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时间为2024年7月13日。2026年1月27日,执法人员通过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查询当事人未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属于当事人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自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未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 因未联系到当事人,无法核查当事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25000元。
25000.00元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06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1-12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