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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河县琪鑫小吃铺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4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朱素丽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30534MA0FNRP33D所属地区:河北省
企业地址:邢台市清河县信誉商厦一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冀市监邢处〔2024〕13053424000216号
经调查,2024年6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清河县京味糕点店进行检查时发现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本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7日当场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按规定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从业人员健康证明,2024年6月14日第二次进行现场检查时,现场仍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且拒不改正。
罚款0.0100万元
100.00元
清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05
2
冀市监邢处〔2024〕13053424000194号
2024年4月19日,清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在当事人朱素丽在场情况下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类型为小摊点,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从业人员健康证明。2024年4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要求当事人立即按规定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但本局执法人员焦良、许新苑在2024年5月17日第二次进行现场检查时,当事人仍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检查过程中由管理人员吴雪梅随全程陪同。 其行为涉嫌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
罚款0.0100万元
100.00元
清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27
3
清市监处罚〔2023〕467号
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台账且拒不改正的违法事实
处以罚款100元,上缴国库
100.00元
清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9
4
冀市监邢处〔2023〕13053423000506号
2023年11月1日 ,我局执法人员对清河县琪鑫小吃铺进行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单位未如实记录进货台账,当场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清)市监责改〔2023〕SPLT1101-2号 ,明确要求该单位2023年11月7日前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进货台账。2023年11月10日再次对该单位进行检查,该单位仍未如实记录进货台账。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0.0100万元,责令改正,警告
100.00元
清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