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蕲春县江林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戴天星注册资本:8.0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6MA4BJEB57W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蕲春县檀林镇檀林街道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4〕339号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为查清事实,本局于2024年5月17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从漕河流动供货车处购进“君仔”牌调味面制品1箱45袋,计量方式:散装称重,生产商平江县豁达食品有限公司公司,生产日期2023年8月12日,保质期5个月,进价0.2元/袋,售价19.6元/kg。至案发日止,已全部售出,其中6袋于2024年4月30日通过称重方式销售给投诉人,货款3.76元。因当事人未建立食品销售台账,无法查证案涉食品除投诉人购买外其他销售情况,故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3.76元,因当事人积极主动退还投诉人购买费用,故违法所得0元。2024年4月30日投诉人已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自行销毁。...[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10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2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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