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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晏城镇综合门市部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格桑梅朵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32223MA753HQR3B所属地区:青海省
企业地址:青海省和平路4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晏市监处罚2024002号
2024年1月1日有群众反映在海晏城镇综合门市部销售的插地烟花无中文标识,我局执法人员在收到电话后前往海晏城镇综合门市部进行了检查,检查中告知了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和如实回答询问,提供证据,不得阻扰的义务。经查,该店所销售的插地烟花还剩4个,经当事人回忆当时购进了两箱共40个插地烟花,销售出去16个,自己用了20个。且单个零售价为8元。当事人对查处的违法事实进行了复查和确认,并在询问笔录中对涉嫌销售无中文标识插地烟花一事作了陈述。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4年1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摆放并涉嫌销售的插地烟花无中文标识一事的事实;2.2024年1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插地烟花无中文标识一事来源、进货数量及销售等的事实;3.2024年1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提取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证明当事人具有经营资格的事实;4.2024年1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提取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证明其主体身份及具有承担法律民事责任的能力的事实。5.2024年1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海晏城镇综合门市部扣除的无中文标识插地烟花4个财务清单1份证明当事所销售无中文插地烟花的事实;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构成销售的插地烟花无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无中文标识插地烟花余下4根。2。没收违法所得128元(壹佰贰拾捌元整)。3。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计38。4元(叁拾捌点肆元整)。上述罚没款合计166。4元(壹佰陆拾陆点肆元整)。
38.40元
海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19
2
北海晏市监罚字〔2024〕2号
其他质量监管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 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建议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做出:1.没收违法所得128元;2.罚款38.4元(叁拾捌点肆元整)。共计罚没款:166.4元(壹佰陆拾陆点肆元整)。
38.40元
海晏县市场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24-04-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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