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台寒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潘锦芬 | 注册资本:16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1023MA28GK1L87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平桥镇下塘村19号(自主申报)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5-15
(2024)浙0127民初1271号
产品责任纠纷
游*
淳安县畲寨人家茶品有限公司,天台寒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淳安县人民法院
2
2021-12-07
(2021)沪0106民初46853号
买卖合同纠纷
黄**
天台寒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3
2020-11-13
(2020)浙10民初443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天台寒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旭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0-11-13
(2020)浙10民初445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天台寒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旭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市监处罚﹝2024﹞211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持有编号为JY133104xxxx1113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一份,并在京东平台开设有网店“寒山**旗舰店”。当事人从事与食品相关的工作人员为潘某某一人。2023年08月,当事人在该网店上架销售一款名为“【寒山白石】石斛红曲茶代泡茶药食同源礼盒装”的石斛红曲茶,该石斛红曲茶的罐子外包装上显示有配料:铁皮石斛花、叶、红曲、苦荞麦;规格:4g*30包/罐;经销企业:天台寒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制造商:淳安县*茶品有限公司;执行标准:GH/T1091;保质期:24个月;生产日期:2023/06/06等信息。上述石斛红曲茶系当事人向淳安县*茶品有限公司定做的,生产用的原料铁皮石斛、叶系当事人提供,红曲、苦荞麦系淳安县*茶品有限公司提供。定做完以后,当事人罐装了63罐(30包/罐)成品石斛红曲茶放在网店上销售,于2023年12月05日下架,期间该石斛红曲茶累计销售了7罐,销售金额为3914元,除去人工等成本,无获利。剩余56罐石斛红曲茶的销售价格为500元/罐,计货值金额为28000元。上述63罐石斛红曲茶总计货值金额为31914元。上述石斛红曲茶的执行标准为《GH/T1091-2014代用茶》,产品使用的配料红曲为红曲米,根据《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及《GB1886.1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红曲米》的相关规定,红曲米作为食品添加剂不能使用于代用茶类别。<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石斛红曲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上述石斛红曲茶的货值金额超过2万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没收56罐石斛红曲茶;吊销编号为JY133104xxxx1113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潘某某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石斛红曲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上述石斛红曲茶的货值金额超过2万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没收56罐石斛红曲茶;吊销编号为JY133104xxxx1113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潘某某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0.00元
天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