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康中福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杭锦后旗第十六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文清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826MACXH8HB1J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头道桥镇中国邮政东第二家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头道桥)市监处罚(2025)第8号
-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第一款;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它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从轻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1000.00元
杭锦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杭锦后旗知识产权局)
2025-01-13
2
杭(头道桥)市监处罚﹝2025﹞8号
内蒙古康中福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杭锦后旗第十六分公司涉嫌强制用户购买指定药品。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且社会危害后果后果轻微,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给予从轻处罚。
1000.00元
杭锦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