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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溪市双江百货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金建生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781MA29R32B7W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经济开发区创业路111号彩虹城A座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5-12
(2022)浙07民初90号
著作权侵权纠纷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兰溪市双江百货有限公司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5-19
2022-06-28
(2022)浙07民初90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兰溪市双江百货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兰市监处罚﹝2025﹞38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当事人销售缺耐久性标签和维护方法的斜纹枕套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当事人销售的儿童荞麦枕不符合其在产品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属于不合格产品。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儿童荞麦枕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的禁止销售的产品,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违法行为,应予以行政处罚。<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标识不符合规定的斜纹枕套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儿童荞麦枕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处罚款270元;二、没收违法所得34元;三、没收儿童荞麦枕4个。以上罚没款共计304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销售标识不符合规定的斜纹枕套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儿童荞麦枕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处罚款270元;二、没收违法所得34元;三、没收儿童荞麦枕4个。以上罚没款共计304元。
270.00元
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20
2
兰消行罚决字﹝2024﹞第000070号
2024年03月21日,兰溪市消防救援大队对兰溪市双江百货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公众聚集场所擅自扩大经营面积(约150平方米)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行为,该行为属于较轻违法情形。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兰溪市双江百货有限公司将擅自扩大经营面积(约150平方米)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限你单位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将擅自扩大经营面积(约150平方米)停产停业,并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兰溪市信用联社各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给予兰溪市双江百货有限公司擅自扩大的经营面积(约150平方米)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30000.00元
兰溪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4-05-31
3
兰市监处罚﹝2023﹞77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系位于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经济开发区创业路111号彩虹城A座的超市。2022年12月4日,当事人在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情况下从义乌市江凡水产品商行以10元/斤的价格购进牛蛙13.1斤,放置在经营场所内以13.5元/斤的价格予以销售。2022年12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现场抽检了牛蛙,共抽样2.982kg;2023年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2210955630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兰溪市双江百货有限公司售卖的牛蛙样品中呋喃唑酮代谢物、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物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并告知当事人若有异议,可以于7个工作日内提出。现场未发现该批次产品。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异议,也未要求复检。2023年2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义乌市江凡水产品商行的管辖单位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兰市监协查[2023]KFQ0207号),2023年3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第二次)》(兰市监协查[2023]KFQ0207-2号),未收到相关回函。案发后,当事人称未对该批次牛蛙添加过药物,对不合格亦不知情,当事人共销售涉案牛蛙8斤,剩余5.1斤已死亡(未对外销售),故违法货值金额为176.85元,违法所得为28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兰溪市市场监管领域部分违法行为减轻处罚幅度清单(2021年修订版)》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理如下:一、责令改正;二、没收违法所得28元;三、处罚款6000元。对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理如下: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以上款项共计6028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6000.00元
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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