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恒盛粮油贸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立正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10055845372XL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沿江南大道1979号海珀悦庭1-5#商业、住宅楼一单元501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市监食处罚〔2024〕7号
2024年7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食用油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中发现,你公司主要从事散装食用油批发业务,现场未能提供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经查,你公司在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延续手续仍继续经营散装食用油,涉嫌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散装食用油。因现场检查时在你公司未发现有涉案产品,故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经报领导批准后,于2024年7月23日立案调查。
办案人员依法采取如下调查方式:一是对你公司经营场所开展了现场检查并调取了你公司的营业执照、原食品经营许可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法定代表人黄立正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材料;二是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立正进行了调查询问,调查了解你公司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情况和经营状况并调取了你公司经营散装食用油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销售单据及对应批号的出厂检验报告和客户的相关资质材料等相关证据材料,调查了解你公司自2021年7月至案发时的销售情况并调取了你公司的销售单据及采购者出具的情况说明;三是对你公司食品经营许可证代办者孙喜凤进行了调查询问,调查了解你公司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情况;四是对你公司业务经理蔡金连进行了调查询问,调查了解你公司自2021年7月到案发时的销售情况并调取了你公司的销售单据及采购者出具的情况说明。
经查明,你公司在原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2021年7月12日)届满前,委托证照代办人员孙喜凤为你公司代办食品经营许可证。孙喜凤在接到你公司委托后,于2021年7月份向南昌大桥旁边办证中心提交你公司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办证中心工作人员向其出具了《关于预包装食品不再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说明》。你公司对预包装食品概念不清楚,误以为散装食用油食用油罐车整车发货属于预包装食品,不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直至被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并督促指导下,于2024年8月22日重新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经查明,你公司没有自设仓库,在2021年7月至案发时,根据当时市场行情,分别从中粮粮汕工业(九江)有限公司、九江一德粮油有限公司和益海嘉里(南昌)粮油有限公司下单签订采购散装食用油订货合同并在规定期限内提货。同时在市场上发布销售信息,你公司的客户南昌县大江油脂厂、江西省好口福油脂有限公司、江西亿隆油脂有限公司、江西省金福门油脂实业有限公司、江西宝火农业有限公司、高安市清河油脂有限公司根据企业需求和市场行情向你公司下单采购并自派车辆到与你公司签订了散装食用油订货合同的食用油生产企业以你公司的名义直接提货。你公司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在采购时向中粮粮汕工业(九江)有限公司、九江一德粮油有限公司和益海嘉里(南昌)粮油有限公司等食用油生产厂家索取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对应批次的出厂检验报告等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经查实,你公司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2021年7月12日)届满后未重新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仍在从事散装食用油销售业务,自2021年7月12日至案发时,你公司共采购销售了440.35吨散装食用油,销售金额3280804.2元,货值金额3280804.2元,违法所得3280804.2元,未出现产品质量问题。
综合以上事实,你公司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在2021年7月12日有效期届满后未重新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仍在从事散装食用油销售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和《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在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延续许可申请的,原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后,食品经营者应当暂停食品经营活动,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后,方可继续开展食品经营活动”的规定。
500000.00元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