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武汉市尼哈特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7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平安注册资本:100.00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0MA4KXFP7X9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珞瑜路鲁巷广场西北角武汉光谷中心花园A座16层1610(入驻武汉美善企业商务秘书服务有限公司,托管号0988)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税二稽罚﹝2024﹞62号
武汉市尼哈特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交易情况下,对下游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64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拟对上述行为定性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拟认定武汉市尼哈特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64份,价税合计9,248,130.70元的行为是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武汉市尼哈特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5万元。3、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01年7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公布)、2020年8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七条:“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虚开发票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三)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数额达到第一、二项标准百分之六十以上的。”本案达到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4、企业应对检查发现的违法事实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调整。
5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4-03-06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8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4-07-08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3-08-25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
2023-07-1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
2022-07-08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6
2021-07-14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7
2020-07-14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