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恰县吉安矿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蒋吉荣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3024313374521H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克州乌恰县波斯坦铁列克路就业小区三幢一单元10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克州税稽罚(2024)7号
你公司与叶永林发生设备租赁业务,取得叶永林支付手续费购买的成都吉建东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开具的32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51002000511,发票号码02566143-02566174,发票金额3085148.49元,上述发票被上游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的发票。你公司取得的上述32份发票中,发票代码为051002000511,发票号码为02566172,票面金额为49504.95元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该发票为变造的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之规定,对你公司发票违法行为定性为知道或应当知道是非法取得的发票而受让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情况说明2页、通话录音记录2页、《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附列资料11页、银行流水6页,证明你公司取得成都吉建东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开具的3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为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证据2.情况说明1页、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记录1页,证明你公司接受虚开32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中,其中1份为变造的发票。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1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
2024-12-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