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通山县品乐商业零售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兴龙注册资本:50.0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422326MAD5Q7UQXA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咸宁市通山县通羊镇石宕村五组华苑小区二期一楼01-2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通山市监处罚〔2026〕51号
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室内加热器(取暖器)型号规格:型号规格:QFW-2902900W220V~50Hz、2401 220V~50Hz 900W,经抽样检验,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项目不符合GB 4706.1-2005、GB 4706.23-2007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又查明,型号QFW-2902 900W 220V~50Hz型号的是当事人从湖北省健发电器有限公司购进的,型号2401 220V~50Hz 900W是从崇阳县小如电器有限公司购进的。型号规格:QFW-2902 900W 220V~50Hz室内加热器(取暖器)共购进了6个,购进价格26元/个,销售价格35元/个,货值金额计210元,6个室内加热器(取暖器)已全部销售完,违法所得金额计54元;型号规格:2401 220V~50Hz 900W室内加热器(取暖器)共购进了12个,购进价格12元/个,销售价格19.9元/个,货值金额计238.8元,12个室内加热器(取暖器)已全部销售完,违法所得金额计94.8元。以上合计货值金额计448.8元、合计违法所得金额计148.8元。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金额148.8元; 2、罚款人民币897.6元。 以上合计罚没金额计1046.4元。
897.60元
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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