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金账簿财税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西灵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0MA78FH3JX5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凤凰山街500号瑞中大厦2号楼50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头市监处罚〔2026〕137号
经查,新疆金账簿财税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系涉税服务中介公司,存在隐匿收入等涉税违法问题,在其对外提供涉税服务期间,违规替企业出谋划策并协助其成立个体工商户为自己虚开成本发票,从而达到少缴纳税款的目的,当得知税务机关检查企业时,于2024年10月申请注销,在企业存在未缴清税款的情况下,向登记机关提交虚假材料,承诺债务债权已清算完结,取得注销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故决定处罚如下:
1、撤销其注销登记;
2、罚款50000元。
50000.00元
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2
2
乌经税稽罚〔2026〕48号
(一)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你单位成立于2019年7月26日,主要提供财务咨询等服务。
经查,你单位2022年-2024年通过员工周某某个人微信及银行卡收取营业款项1236804.83元,其中:2022年289619.42元、2023年344350.47元、2024年602834.94元,未按规定进行申报纳税,造成你单位少缴增值税25985.9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909.51元。
(二)违规从事税务代理,造成他人少缴税款
2022年-2023年,你单位作为税务代理人,在为新疆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涉税服务期间,违规为其进行税务筹划,让其通过虚假申报的方式少缴企业所得税116933.34元。
以上违法事实,由你单位账簿资料、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申报表、银行流水等证明。
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
9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6-05-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