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大杨食品加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高立敏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624MA7L42PY3C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杜尔伯特镇溪莲家苑三期4号楼商服1门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杜蒙市监处罚[2024]45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3月14日在登记机关办理了营业执照、2022年7月4日在登记机关办理了黑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2024年2月7日以来,因该单位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包装上的食品标签打印机不能正常工作,被执法人员检查中发现部分生产食品的包装上未贴食品标签,有标签的仅有(大杨食品、黑龙江省大庆市)未标明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除生产许可证编号以外的应标明事项。2024年2月21日,执法人员对2024年2月7日检查时发现的问题进行回访,当事人因过年期间未再继续生产松花皮蛋肠,疏忽了执法人员要求整改的上述问题,因此未能及时整改,2024年2月7日以来当事人生产的该批次松花皮蛋肠还未销售,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了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行政处罚的事实情况;
2、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3、《营业执照》和《黑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经营许可情况;
4、询问笔录二份,记录了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情况;
5、现场检查笔录二份、现场照片9张,证明了检查现场违法行为的情况;
6、其他证据等。
2024年3月13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杜市监罚告[2024]4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罚款0.3万元#
3000.00元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