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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居县东方物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应小明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1024751908482F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仙居县福应街道永安休闲街77号102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3-11
(2025)浙1024民初99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仙居县东方物业有限公司
林**
仙居县人民法院
2
2025-03-11
(2025)浙1024民初99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仙居县东方物业有限公司
应**
仙居县人民法院
3
2025-01-21
(2025)浙10民终6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干**
仙居县东方物业有限公司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4-12-13
(2024)浙1024民初489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仙居县东方物业有限公司
干**
仙居县人民法院
5
2021-01-04
(2020)浙1024民初499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仙居县东方物业有限公司
x**
仙居县人民法院
6
2021-01-04
(2020)浙1024民初499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仙居县东方物业有限公司
沈**
仙居县人民法院
7
2020-12-23
(2020)浙1024民初477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仙居县东方物业有限公司
王**
仙居县人民法院
8
2020-10-14
(2020)浙1024民初399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仙居县东方物业有限公司
x**
仙居县人民法院
9
2020-10-14
(2020)浙1024民初399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仙居县东方物业有限公司
张*
仙居县人民法院
10
2020-09-18
(2020)浙1024民初333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仙居县东方物业有限公司
x**
仙居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11-10
2022-04-27
(2022)浙1024民初190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仙居县东方物业有限公司、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02-09
2020-12-22
(2020)浙1024民初477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仙居县东方物业有限公司与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1-02-09
2020-12-13
(2020)浙1024民初477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仙居县东方物业有限公司与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1-02-09
2020-12-14
(2020)浙1024民初478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仙居县东方物业有限公司与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1-02-09
2021-01-20
(2020)浙1024民初499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仙居县东方物业有限公司与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699.00元
民事案件
6
2021-02-09
2020-12-13
(2020)浙1024民初478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仙居县东方物业有限公司与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0-11-02
2020-09-30
(2020)浙1024民初333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仙居县东方物业有限公司与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0-11-02
2020-09-30
(2020)浙1024民初333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仙居县东方物业有限公司与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0-10-09
2020-09-25
(2020)浙1024民初3335号
仙居县东方物业有限公司与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20-09-25
2020-08-26
(2020)浙1024民初3334号
服务合同纠纷
仙居县东方物业有限公司与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仙公(城派)行罚决字[2024]01325号
2021年1月至2024年7月,仙居县某物业有限公司在仙居县某小区物业管理过程中违反规定条件招用无保安员证的杨某作为保安员,在使用过程中对保安员疏于管理,2024年7月9日,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属于情节严重。
主要违法事实: 2021年1月至2024年7月,仙居县某物业有限公司在仙居县某小区物业管理过程中违反规定条件招用无保安员证的杨某作为保安员,在使用过程中对保安员疏于管理,2024年7月9日,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属于情节严重。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仙居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10000.00元
浙江省仙居县公安局福应派出所
2024-08-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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