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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新洲区泰安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周铺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林竹英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17MA4KPXK73D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长江新区仓埠街道周铺周阳路33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长市监处罚﹝2026﹞32号
经查,武汉市新洲区泰安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周铺分店于2024年7月20日通过“药帮忙”药品网络交易平台下单由武汉小药药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阿托伐他汀钙片(立普妥)(规格:20mg*28s薄膜衣/片剂,批号:8168876,上市许可持有人:辉瑞制药有限公司),共计3盒,结算方式为支付宝花呗。7月22日,当事人所购药品由快递送达,当事人进行入库登记。2024年8月13日当事人售出两盒涉案药品阿托伐他汀钙片(立普妥),销售单价为165元,8月17日售出一盒涉案药品阿托伐他汀钙片(立普妥),销售单价为164元,销售金额即货值金额合计494元。根据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武汉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鄂药监武移166号)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苯磺酸氨氯地平片等涉案物品认定的函》,上述药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二)以他种药品冒充此药品的;”的规定,认定该药品为假药。当事人违法所得494元,货值金额494元,当事人销售假药的违法事实成立。
当事人销售假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没收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494元,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根据查明的违法事实,当事人进货渠道合法可以提供供货单位的全套首营资质,涉案产品拥有真实完整的采购收货记录、入库检查验收记录以及销售出库记录。依据《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使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情形应当认定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充分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因当事人所购假药阿托伐他汀钙片(立普妥)已销售完毕不再没收,承办人决定没收当事人销售假药违法所得494元,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0.00元
武汉市长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27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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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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