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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河县通锡百货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向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2629MA6HPQ3MX7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剑河县仰阿莎街道大稿午村三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剑市监不罚[2025]43号
经查:当事人在经营的食品超过保质期的情况下,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及时清理下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仍然继续经营:(1)生产日期20250124,保质期20250723,净含量面饼+配料144克/桶的“康师傅”红烧牛肉面2桶,该方便面进价4.1元/桶,零售价5元/桶;(2)生产日期20250124,保质期至20250723,净含量面148克/桶的“康师傅”麻辣牛肉面2桶,该方便面进价4.1元/桶,零售价5元/桶;(3)生产日期20250124,保质期至20250723,净含量159克/桶的“康师傅”老坛酸菜牛肉1桶,该方便面进价5.1元/桶,零售价6元/桶。该3种食品至检查日,已经超过保质期。因当事人未建销货记录台账,上述3种食品从超过保质期之日至2025年8月6日期间是否已售出,是否有违法所得,无法知晓印证。在此,只计算查获食品的货值金额,该3种食品货值金额共计26元。 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进行调查工作,积极配合询问,有悔改表现,从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得到证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5年8月6日,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检查现场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超过保质期“康师傅”方便面的事实。 证据二:对当事人的经营者吴向华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康师傅”方便面的事实。 证据三:剑市监强制【2025】87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康师傅”方便面被扣押的事实。 证据四: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了我局依法将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及收到询问通知的事实。 证据五:图片证据9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康师傅”方便面的事实。 证据六: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及进货清单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履行索证索票义务的事实。 证据七:当事人的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表》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资质。 证据八: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当事人无违法记录截图,证明当事人经营活动至检查日,无行政违法处罚记录的事实。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0.00元
黔东南州剑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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